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行《环境保护税法》第9条对于环境税的征收范围进行了规定,通过文义解释和法理解释,确定环境税征收范围,应当区分不同的污染物种类,而分别对每一排污口排污量较多的几项污染物进行计征。但在理论上,现行《环境保护税法》仅对部分应税污染物进行征税的规定存在问题,而普遍征收税款更加合理。环境税实践与理论之间的差异,是由于环境税的规定不仅要考虑环境因素,还要考虑经济因素,在利益衡量的原则下,结合我国国情,逐步开征。在进一步完善环境税立法过程中,也应本着利益衡量原则,可先让各级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有选择的增加每一排污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最终实现环境税的普遍征收。同时要采取渐进式的立法方式,逐步扩大环境税征收范围,实现绿色税收体系的构建。对此,本文主要从六个部分着手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及意义,并对本文的研究方法进行了概括。第二部分是问题的提出。从我国《环境保护税法》第9条入手,提出本文所要讨论的主要问题。《环境保护税法》第9条实际规定的征税范围与其理论上应当规定的征税范围是不一致的,这种不一致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又会如何影响进一步的立法完善工作。第三部分是对《环境保护税法》第9条进行分析,确定第9条有关征税范围的实然规定。由于该条在理解上存在歧义,就需要通过法解释,来确定该条所反映的真实含义,从而确定实践中该条所确定的征税范围。然而,该条所实际规定的税收征收范围,并不能保障《环境保护税法》目的的实现,存在一些问题。第四部分是对《环境保护税法》第9条的应然规定进行分析。与现行法规定仅对排污口前几项污染物征税相比,采取普遍征税的方式,更加符合环境保护税征收理念,保持与税法基本原则的一致性,同时也能更好的与《环境保护法》相协调,是一种更为理想的征税方式。第五部分是对《环境保护税法》第9条应然与实然规定进行比较,指出现行《环境保护税法》未采取普遍征税方式的原因,是基于利益平衡的考量,且现行规定也更符合我国相关法政策,其规定方式符合我国排污费及与环境税立法推进的历史特点,也符合国外环境税开征的经验。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双重考量,导致了环境保护税立法推进不能一蹴而就。因此,在对《环境保护税法》第9条进行立法完善时,就需要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逐步缩小《环境保护税法》第9条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差距,最终实现普遍征税。第六部分是对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的进一步立法完善提出了建议。在进一步立法完善中,也需要综合考虑环境保护税对于环境与经济问题的双重影响,从而有选择的进行渐进式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