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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认识在大陆法系国家是一个长期聚讼的问题,也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在我国亦是如此。本文就在犯罪故意成立的范围来探讨违法性认识的一些有争议的问题。文章分为三个部分:违法性认识概述、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成立中地位之学说评析和违法性认识之地位确立与司法认定。全文共33000多字。 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德日关于违法性实质的各种主张,主要有形式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客观的违法性与主观的违法性、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接着分析了违法性与违法性认识两者之间的关系,认为违法性认识是指行为人对实质的违法性的认识,而不是对形式违法性的认识;由于客观的违法性割裂了违法性认识的主客观的有机统一,因而是与违法性认识不相适应。而主观的违法性认为违法性的有无,只能就有责任能力的人的行为而言,主观的违法性是与违法性认识联系在一起的;而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不是违法性实质的问题,而是违法性的判断根据问题,因而与违法性认识联系不大。最后,介绍和评析了大陆法系和我国关于违法性认识内容的各种学说,大陆法系关于违法性认识内容的学说有违反前法律规范的认识说、法律不允许的认识说和可罚的违法性认识说,与之相对应,我国关于违法性认识内容的学说分别有违反一切规范说、违反法律规范认识说和刑事违法性说。通过对这些学说的分析、甄别得出结论:违法性认识的内容是违反法律规范认识,而不是违反一切规范说或者刑事违法性认识。因为,违反一切规范说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不适当地扩大了违法性认识内容;而刑事违法性认识说割裂了法秩序的整体,缩小了违法性认识的内容,有放纵犯罪之嫌。 第二部分就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成立中的地位问题对大陆法系和我国的各种学说进行了介绍和评价。大陆法系对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成立中的地位问题之争形成了故意说和责任说的对立。故意说中将违法性认识作为故意的子要素来加以研究,主要有违法性认识不要说、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分说、违法性认识必要说、法律过失准故意说和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说五种主张。在故意说中违法性认识的地位没有能得到体现;责任说将违法性认识和故意、过失作为并列为责任的要素,体现了其在犯罪成立中的地位。我国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