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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网吧转让合同效力的判定为研究对象。除引言外,全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本文所选取案例的基本情况。本文所选取的两个案例都是涉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转让的网吧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两个案例分别是单体网吧经营一段时间后整体转让和连锁网吧分店转让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两个案件的审理法院都认定转让合同违反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的强制性规定,判定转让合同无效。第二部分介绍案件争议。本文案例中的网吧转让合同通过转让作为网吧经营单位的公司后,变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中的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这一方式转移对《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实际控制及许可证上的利益。很多法院以转让合同涉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转让为由,判决转让合同因违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的规定而无效。第三部分对法院在判定网吧转让合同效力时的思路进行分析。论文指出法院在判定合同效力的过程中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法律法规意旨的探寻和相互冲突利益的衡量,而是武断地认定网吧转让合同因违反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法院这种直接认定合同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而判定合同无效的思维方式,存在说理不足的缺陷。第四部分介绍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之合同效力的比较法经验。论文分别对罗马法、德国法、日本法、英美法、我国台湾地区和我国大陆的效力判定理论进行介绍。在比较法经验介绍后的理论小结中指出理论上存在着一元论与二元论,同时基于解释论立场,指明我国立法采取了二元论的立场。第五部分在结合一元论与二元论的基础上,提出笔者拟采用的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判定方法。首先,分析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概括条款地位。然后,阐述笔者拟采用的判定方法:探寻具体强制性规定的目的,并衡量冲突的公私利益。第六部分结合网吧转让合同的特殊性,提出网吧转让合同效力的判定方法。第一,探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具体规定的目的是控制网吧数量和布局、维护网吧行业经营秩序。第二,提出利益衡量的三个步骤。首先,指出具体规定保护的公共利益有:网吧数量和布局控制、网吧经营管理秩序。其次,提炼出转让合同中可能存在的当事人利益有:网吧经营者的经营利益、许可证成本利益和对许可证变更的信赖利益。最后,提出利益衡量的过程需要考量当事人的转让行为是否具有倒卖许可证的主观恶意。第七部分对网吧转让的情形进行类型化的分析,并对前文案例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论文首先将网吧转让分为了含实体店铺的单体网吧转让、不含实体店铺的单体网吧转让和连锁网吧分店的转让等三种类型,然后就三种类型的网吧转让合同分别提出了处理意见。最后,对本文选取的两个案例分别提出了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