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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德治、法治缺一不可,两者互相补充,相辅相成。法治价值的实现,法律的更好执行需要德治的滋养与引导;德治价值的实现,道德的更好实施需要法治作为基础与保障。德治主要以道德体系为载体,为法治提供价值基础;法治则以法律制度为载体,为德治提供保障基础,两者统一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过程中。坚持德法结合,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国家治理现代化推动德法结合向纵深发展,德法结合助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两者关系密切,有机统一。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德法结合共生共存,党的领导是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德法结合共生共存的前提,以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是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德法结合共生共存的基础。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德法结合具有自由、平等、富裕、公正、法治、和谐的价值要求,在实践中,两者必须协同推进。古今中外,德治、法治结合的思想由来已久,对这些思想进行分析与阐述,是探索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德法结合的逻辑基础。通过对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学说、道德、法律的相关理论,中国古代传统德法结合的思想理论、实践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德法结合思想进行深入透析与梳理,总结经验,归纳不足,以古鉴今,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德法结合发掘重要的理论来源。治理的本质是国家机关掌握公权力以维持社会秩序,解决社会矛盾。人类社会自形成之日起,治理就以不同的形式存在。德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需求,具备深层次的合理性。德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主要通过道德赋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价值色彩,保障社会秩序与法治秩序,道德教育引导人性以及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来完成。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主要体现在法治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价值导向,秩序、公正、人权、效率、和谐等,这是法治的重要价值目标,同时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目标。法治为国家治理提供制度支撑,使国家治理制度逐步成为法律制度,真正破除传统的统治和管理方式,构建系统化、制度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辩证来看,道德与法律固有的差异能够弥补各自的缺陷,为两者的结合提供了必要的条件,这些差异同时也带来两者相结合的内在张力。道德具有多层次的复杂性,因而两者在内在本体方面的张力表现为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与道德体系的丰富性,法律评价标准的简单化与道德评价标准的复杂化。道德本身更加强调道德义务,而忽略道德权利,因而两者在外在表象方面的张力表现为实现社会正义的途径以及规则结构的侧重点的不同。从发展过程来看,传统道德的影响根深蒂固,而中国法律具有先天不足的特性,因此古代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文化之间,道德发展与法律发展之间还存在着非同步性,是两者之间内在张力的主要表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为德法结合带来了必须应对的外在挑战。中国社会分层加剧,使资源、权利、思想的分化程度更深,进一步加剧了社会整合的难度;信息技术是深刻改变了人们传统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为人们带来极大便利,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人情感性的影响在当代中国社会还存在着较大的空间,法律是理性的,两者之间存在的冲突是德法结合所面临的重大挑战;我国国家治理发展程度还有待于进一步提升,治理理念与实践相对滞后,增加了德法结合实践运行中的难度。科学理论形成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指导实践,对任何一个理论进行的深度阐述都是为了能更好的应用于实践。德法结合既是一个理论问题,需要从理论层面进行界定与探讨,同时又是一个实践问题,需要在实际的治理活动中充分发挥作用。从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更为广阔的视角,突破德法之间关系的局限性提出实践路径,具有全面性、系统性。德法结合并非一项简单的工作,需要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把道德要求贯穿于法治建设过程中,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需要发挥“关键少数”在德法结合中的作用,充分利用智能技术,推广学习成功实践案例,创新德法结合的理论体系,形成德法结合的文化,提升社会主义经济实力,完善和健全中国式民主政治,促进法律与道德在国家治理进程中共同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