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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是指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终止雇佣关系的一种形式。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给用人单位的用工状况带来了深刻的改变。在我国的劳动关系领域,用人单位的用工模式以及劳动管理模式的不断多样化与个性化,也使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争议纠纷增多。因此,解雇权的法律限制,体现了劳动立法对于企业经营利益与保护劳动者之间的有效调和,反映出了劳动立法对于劳动者生存权倾斜保护的思想。解雇权限制意在平衡劳动者的劳动权与用人单位的用工权之间的矛盾。通过建立起具有一定倾斜性的解雇权限制制度,来减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损失,从而实现针对弱势群体的制度性保护。当前我国解雇权限制的立法,围绕倾斜性保障劳动者生存权的立法理念,针对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规定了解雇事由、程序和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限制,从而使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更为规范。但从我国现有劳动立法的相关制度设计来看,仍有值得探讨的空间,如解雇事由不够灵活;解雇预告期规范过于刻板,解雇程序性法律规范效力不明;经济补偿金水平设置过高等等,未能很好地平衡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两者的利益分配。进一步完善解雇权限制制度,在于适度改革解雇的实体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的制度内容,达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论文从解雇权的概念分析入手,追溯了解雇权限制的法律制度之源,分析了解雇自由与解雇权限制的关系,在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关于解雇权限制的法律规定基础上,从解雇事由、解雇程序与经济补偿金等方面剖析我国解雇权限制制度,并从立法完善角度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在解雇事由方面,将解雇事由向原则化、概括化适度转变,完善试用期解雇事由的相关规定,对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即可解雇的规定进行细化;第二,在解雇程序方面,将解雇通知期限与劳动者工龄及其群体的层次相关联,充分发挥出工会在解雇程序中保障劳动者权益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劳动行政部门的效能等;第三,在经济补偿金方面,适度降低经济补偿金的高福利标准,以及确认经济补偿金性质等。希望以此达到有效平衡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两者的利益分配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