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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为研究对象,从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的有关规定出发,通过规范分析与法理解读,对我国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转移进行了分析。全文包括前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前言部分概括介绍了本文的研究对象、写作动机和背景以及论文的结构。正文部分主要着眼于从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界定及其理论基础、我国有关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及我国关于举证责任转移的规定三个方面,展开具体的论述。第一章对本文的研究对象——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全面分析。具体包括:对这一概念的界定、对其性质的分析;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有关考量与分配规则等。这一部分的主要意义在于为下文的进一步展开奠定基础。第二章则对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作了全面的阐述。文章通过对被告的举证责任、原告的举证责任、第三人的举证责任以及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等四个方面全面,勾勒了我国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轮廓,并对其作出了一定的评述。第三章承接上文,对我国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转移作了分析。本文首先对这一概念作了界定,并在与举证责任倒置的比较中明确了其具体的含义。接下来,文章对行政裁决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转移、行政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转移、不作为行政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转移和适用推定所引起的举证责任的转移四种较为典型的个案进行了逐一的分析。最后是本文的结论。作者认为:在我国,以职权探知主义为基础的行政审判模式下,确定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告在启动诉讼程序时提供证据的责任,构成了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全貌。关于举证责任转移的规定则进一步完善了这一制度,是其理论上必然的延伸。在行政诉讼举证制度的微观设计上,作者建议在坚持法理的同时兼顾到我国的实际需要,以期构建一个更为科学的立法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