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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时代下网约车平台的兴起,人们通过网约车平台预约出租汽车的出行方式开始出现,这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共交通运输压力。然而,在网约车提供运营服务发生交通事故侵权时,如何解决该平台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问题,在网约车日益盛行的当下,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分析实践中存在的网约车交通事故侵权的案例,发现在实践中存在网约车平台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混乱的问题,该问题的存在是由于对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定位混乱,对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梳理不清。本文结合实践对网约车的运营模式分为网约专车、快车和网约顺风车以及网约出租车,分析各网约车运营模式下网约车交通事故侵权的网约车平台的责任承担。论文首先论述专车、快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承担,在网约车司机全职从事网约专车、快车运营的情形下,毫无疑问,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网约车平台应定位为承运人,在网约车提供运营服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由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在网约车司机兼职从事网约专车、快车运营的情形下,本文认为此种情形下,网约车平台对于私家车主的控制力较弱,双方之间的关系具有平等的性质,网约车平台与私家车主之间是偶然合伙关系,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司机共同作为承运人地位,在网约车提供客运服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客或者第三人受伤时,应由网约车平台与司机承担连带责任。其次,在网约顺风车模式下,相较于网约专车、快车的运营模式,网约车平台与顺风车车主之间的联系更为松散,将该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界定为组织者具有合理性,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顺风车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由网约车平台承担组织者责任。最后,在网约出租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作为居间人是没有争议的,在出租车提供客运服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由出租车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网约车平台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