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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增值税建立以来经历了几次重大的调整变革。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中我国正式引入了增值税,开始对部分工业产品试行按差额(不完全的增值额)征税的做法,对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汽车、机动船舶、轴承、农业机具及零配件、钢坯、钢材、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印染绸缎、西药等12个税目列举产品征收,此后,不断把原征收产品税的工业品纳入增值税制度下。1994年我国进行了全面的税收制度改革,新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征税范围扩展至所有有形动产的生产、销售及批发、零售环节,税率统一为17%、13%及小规模纳税人特殊规定三种情况。这次改革我国建立起了规范意义上的增值税制,但是也留下了诸如固定资产无法抵扣,征税范围覆盖不全面等问题。目前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仅限于有形动产的生产、销售、批发零售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领域。与此同时,交通运输、仓储、邮政、租赁及商业服务等行业征收营业税。两税并行格局下,由于营业税按照营业额全额作为税基,不具有增值税的抵扣特点,在实际运行中抵扣链条不完整,税收负担随流转环节增加而增加,造成了重复征税的问题;进而影响到社会大生产分工深化及产业结构调整,阻碍了服务业产业的发展壮大,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与所有的改革一样,扩围改革也必然面临很多困难。在现行财税制度框架下,增值税扩围改革会碰到诸如税负增加、税率设置、税收征管和财政体制等多方面的障碍。首先是在现有财政分配体制下,将属于地方固定收入的营业税纳入增值税后,如何处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分配问题。其次,具体行业的税基税率如何确定,并且在维持税负稳定的情况下如何与增值税税率较好进行衔接也是必须要考虑的。再次,营业税纳税人具有分散、小型、多样化的特点,改征增值税后对征管水平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稳妥推进改革,进行增值税扩围应该分步骤、有计划的进行。也就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分阶段、有步骤将现行征收营业税的行业逐步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先将与生产活动联系紧密,现阶段已有一定抵扣操作基础的交通运输、仓储、融资租赁等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再逐步将其他行业纳入。同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调整财政分配体制、科学合理规定法定增值额及扣除标准;推进征管体系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征管水平,建立完善、高效的流转税制度,充分释放增值税对于促进产业分工深化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