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是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该制度处于财产法规范与身份法规范的交叉地带,兼具财产法属性和身份法属性,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伴随着不诚信行为的发生。现实生活中夫妻合谋侵害债权人利益,或者夫妻一方与债权人合谋侵害另一方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维护家庭稳定与保障交易安全在夫妻共同债务这一问题上产生了一定冲突,这使得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经由对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梳理,通过对婚姻制度演变过程的考察,勾画出现代婚姻共同生活的内容。以法律对个人意思的尊重程度为标准提出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二元标准,并详细阐述了上述标准的具体适用方式。全文包括结语在内共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案例出发,点明夫妻共同债务既存在配偶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对抗,又存在个人意志与家庭利益的龃龉,加之新的司法解释刚刚出台,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较之从前产生了较大变化,因此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十分具有研究的必要。第二部分梳理了夫妻共同债务相关规则的演变过程,包括《婚姻法》有关规定的变迁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变化。并通过对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司法文件的整理,对全国各地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惯常做法和裁判思路进行了简要说明和初步分析。第三部分介绍了法学界对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各种学说及其理论基础,并将各种学说划分为两大类进行法理分析,在理解与批判的基础上,表明了自己的立场,提出仍应坚持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思考原点。该部分同时指出,随着《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的施行,实定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已经回归到《婚姻法》所确立的共同生活标准。第四部分基于对婚姻制度历史与功能的研究,提取出可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理论基础的两大要素,提出应当以共同意思和扶养义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二元标准。共同意思标准系基于对意思自治的尊重;扶养义务标准则为婚姻保障弱者功能的必然要求。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范围,夫或妻应协商一致处理家庭事项。因此,一方订立债务为该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只有取得双方同意才能与夫妻二人订立共同债务。但是,基于维持婚姻财产以保障婚姻扶养功能的考虑,在采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情形,因共同共有财产所生债务、使共同财产增加的债务仍为夫妻共同债务。文章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重申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指出了本文的不足并提供了可供进一步研究的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