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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在日常出行中越来越多地被公众选择,订单量增长的同时交通事故发生风险也在增加,应当在现有基础上完善网约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分担机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通过第2条、第38条规定表明它的适用范围不含网召出租车与顺风车,该办法所指的网约车仅指公众通常认为的快车与专车。该文件赋予了网约车合法地位,也提出了类似“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这样的规定,结束了网约车民事责任实践中无法可依的局面。但是,当前的责任分担机制仍然存在问题。?目前,网约车民事责任分担机制的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三点:第一,无法将网约车与传统用工模式对应,在模糊的主体关系基础上设计了相关规定,既缺乏法理依据,也不利于各主体维护自身权益;第二,现有规定单一依靠增加平台义务以维护乘客利益,一定程度上牺牲了行业发展前景,而且在主体关系模糊的情况下给平台施压容易造成责任外溢使车主面临个人风险;第三,过于依赖传统规定,没有根据车辆商私通用、车主临时性运营的特点制定规则,容易出现法律空白、产生风险。总体来说,现有规定缺乏创新、过于保守,不利于网约车的发展。?完善责任分担机制需要考虑乘客利益与车主权益、行业发展需求、网约车的价值等因素。首先,依据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构成论确定责任分担的主体,由于它采用的是非量化的判断标准,所以认为车主与平台都可以甚至可以同时成为责任主体。当前主体关系没有确切的定论,结合不同的主体关系主张,认定的责任主体也会有差异:在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代理关系中,平台公司具有主导地位,一般是最终的责任主体;合作关系中,若双方权利义务相对平衡的,可以共同成为责任主体,按比例承担责任。网约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分担机制可以细分为责任分担与风险分担两部分。当平台公司自担或平台公司与司机共担时,责任分担机制分别以保证平台公司的权利与义务相匹配或关注平台公司规避责任、给车主造成风险问题。由于平台公司与信息中介、出租车公司有一定的相似性,在这两者权利、义务区间内,结合网约车实际需求,推导平台公司权利义务,以此为基础建立类承运人制度是解决责任承担问题的出路之一。风险分担以完善保险制度为主。保险方面除建立平台公司保险准入制度外,最主要是要根据网约车的特点,建立网约车专属险种和保费制度,根据车辆运营频次、车主事故发生可能性实行阶段性风险保障与差异化保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