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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设定抵押权的目的是为债权债务关系提供保障,在设定之后,随着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存在进一步利用抵押物进行融资的需求。不同国家或地区在不同时期对于抵押物转让的立法规定不同,但从总体而言是支持抵押物的自由流转,不同之处在于设计了不同的配套制度。过去三十年来,我国立法的态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立法禁止或限制抵押物转让行为的制度基础是该行为将增加抵押权行使的难度,影响担保安全,降低市场的信用基础。这种认识是由于对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认识不充分、信心不足导致的,从抵押权作为物权的角度而言,抵押权具有追及力,该效力使抵押物的物权变动不影响抵押权的存续,抵押权人可追及至后手的受让人行使抵押权。随着学界和实务界对抵押权追及效力认识的加深,我国立法也逐渐转向了承认抵押权追及效力的立场。本文从我国立法对于抵押物转让的规定出发,分析抵押物转让立法模式的变化,结合学界对抵押权追及效力、价金物上代位效力的研究,参考司法实践中对抵押物转让效力的评价,分析得出应确定自由转让的立法模式,明确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并辅之以清偿、代价清偿、代为清偿等制度来完善抵押物转让制度。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梳理我国抵押物转让立法模式的演变过程。在我国,立法从1988年《民法通则意见》的禁止转让到1995年《担保法》规定的通知告知后可以转让,再到2000年《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转让,再到2007年《物权法》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我国立法经历了一个反复的过程,这种变化是随着立法者对抵押权追及效力的认识加深和出于对利益平衡的考量发生的。第二部分,梳理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抵押物转让立法模式的规定。考察各国立法例,未见有限制抵押物转让的规定。德国、法国、意大利、我国台湾地区均规定了抵押物所有人可以自由转让抵押物。分析其他国家或地区对于抵押物转让的立法模式,离不开对其立法环境的考量,具体而言,抵押物转让立法模式与物权、抵押权公示制度相关,也离不开相应的诸如涤除权、代价清偿请求权等配套制度。第三部分,分析我国现行立法采取限制转让模式的制度逻辑及实施效果。立法者认为抵押物的转让将使抵押权人利益受损,为了保护抵押权人的担保安全,规定转让抵押物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应将转让价款提前清偿担保的债权或提存,并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物。司法实践中,对是否应当将转让价金提前清偿或提存以及对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效力产生了争议。限制转让模式面临解释上的困境和司法适用的难题,需要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进行解释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第四部分,分析自由转让模式的理论基础及利益平衡方式。从抵押权作为物权的基本性质出发,分析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会对受让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对此,本文考察了其他国家或地区利益平衡的方式,分析我国是否应当规定涤除权制度,以及是否应当规定清偿、代价清偿、代为清偿等方式来缓和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使自由转让的立法模式达到尽可能平衡各方利益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