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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针对目前刑法学界对主观恶性研究的薄弱,结合刑法学、心理学、逻辑学等学科知识,对刑法学理论中的主观恶性的应有内涵、价值和功能以及实践运作进行系统地阐述的一篇文章。由于刑法学界对主观恶性存在着诸多的误解和误用,文中还对主观恶性的相关概念、主观恶性在犯罪论中的地位以及主观恶性在相关理论系统中的作用进行了必要的说明。 全文共约3万6千字,通过比较研究、历史研究、分析研究和综合研究等多种研究方法,结合主观恶性研究的既有成果,分为五个部分,即主观恶性序论、本体论、比较论、功能论和实践论展开论述。 在文章的开始部分,笔者先给主观恶性的研究设定了特定的理论空间,即对主观恶性的上位概念如犯罪、意志自由的所涵所谓进行了一定的说明,从而使得这种研究不致摇摆在错综的学术分歧中。在这里,笔者通过比较和分析认为:“犯罪的本质可以分为动机无价值性和效果无价值性,二者结成统一的整体共同说明着犯罪作为受到现行法秩序最严厉谴责和非难的无价值性。”而对于意志自由问题,笔者认为:刑法必须以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具有相对的意志自由,即以可以将行为视作行为人意志自由的发表为条件,才存在发挥作用的余地。 在这种前提下,笔者开始对主观恶性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深入的研究。结合逻辑学的一般常识,在揭示主观恶性的内涵时,笔者分别从其认识性内涵和价值性内涵入手,指出主观恶性的认识性内涵就是行为人的主观特性,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各种心理事实所表现的特性,而价值性内涵是指行为人的恶性,即应受到刑法否定评价的、恶的价值特性。至于主观恶性的外延,笔者认为它是指一切实施犯罪的人在实施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特性。在这一部分的最后,笔者指出,主观恶性在犯罪论体系中上承犯罪的本质,下启犯罪主体要件和犯罪主观要件,作为犯罪成立的主观根据,与由危害行为与无价值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揭示的客观危害性共同组成犯罪的全面本质。 为了更好地阐述和理解主观恶性,笔者又结合与主观恶性相关的几个概念,即人身危险性、犯罪主观方面和行为无价值,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主观恶性概念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至此,本文完成了对主观 恶性的概念性说明。 接下来,笔者基于主观恶性在目前刑法学界所受到的不恰当的冷 遇,以分析这种现状的成因为起点,从主观恶性与刑法学的主客观相统 一原则的贯彻、主观恶性与犯罪构成要件体系的完善以及主观恶性与刑 事归责过程的完善这三个角度对主观恶性的价值和功能进行了阐明。并 以此来支撑前文所给定的主观恶性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和说明重新 研究及重视主观恶性理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文章的最后,笔者让理论回归实践,从主观恶性的实践角度来考察 这一理论的有效性、可行性。通过对主观恶性的确定目的、确定依据、 确定立场、确定根据和确定结论,特别是对主观恶性的确定根据的分析, 再次肯定了主观恶性理论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这一部分,笔者通 过这五个方面,说明了主观恶性的确定就是确定主体从国家规范的立 场,为解决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的主观特性应否受到刑法否定评价的问 题,以当时与行为人意志有关的所有主客观事实为依据,通过期待可能 性这一具体标准,确定行为人主观恶性的有无及大小的活动和过程。 本文写作的目的就是通过唤起对主观恶性的研究兴趣,并通过这一 研究为目前的刑事理论提供一个全新的研究思路,从而为我国刑事理 论,主要是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和刑事归责理论的改良作出自己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