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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核能的进一步开发利用,核能安全问题已不容忽视,一旦发生核事故,会造成严重而广泛的损害,对于核损害赔偿范围的讨论及界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以核损害赔偿范围为主体进行研究,探析核损害赔偿范围就必须先对核损害有一定的认识,但是现实是国际公约与核立法都对赔偿范围没有应有的重视,大多直接把损害种类作为赔偿范围,但是两者并不是对等的关系,核损害还具体包括赔偿原则与制度等内容更加广泛,而核损害赔偿范围则主要侧重于实践中对什么进行赔偿做出限定,如核损害定义中少有对精神损害直接做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却是赔偿范围的内容,甚至对于精神损害由于具体实践中存在证明责任困难而做出不能单独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限制,核损害赔偿范围更多的是对其赔偿实践中的问题的关注,如核损害赔偿范围是解决赔偿什么,但实践中赔偿请求却超过了核营运人的最高责任限额时还怎么补救?环境损害在实践中该如何计算等问题。本文从四大部分对核损害赔偿范围进行论述,中心研究点为核损害赔偿范围,但并非简单阐述范围为哪些,而是最终想立足于核损害赔偿实践,对实践中核损害赔偿范围遇到的司法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第一部分是对核损害赔偿范围的概述,欲述核损害赔偿范围必先明其基本定义,该部分介绍了核损害的概念界定以便对赔偿范围进行研究,首先从已有的相关国际公约和法律着手,以不断发展的角度对核损害范围进行阐述。其次,对核损害赔偿与一般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从核损害赔偿所特有的责任集中原则、责任限额制度进行了阐述以及在诉讼时效、免责事由上也进行了比较与分析,说明了核损害赔偿范围的特殊性。接着在核损害赔偿的类型上分为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以及环境损害赔偿,并重点在环境损害赔偿上从理论依据等方面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核损害赔偿范围的现状分析,首先从立法层面对我国核损害赔偿范围现状与不足进行了分析,在对我国核损害赔偿的法律体系进行简单介绍后阐述了我国相关核损害赔偿范围立法上的不足。其次立足于实践围绕核损害赔偿具体范围,从核损害赔偿不同类别之间的请求顺序、核损害赔偿的责任限额与填平责任的冲突、核损害中环境损害的难点以及核损害赔偿的跨国性问题等方面阐述了我国核损害赔偿范围司法困境。第三部分从国际公约以及域外相关立法关于核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出发,并结合日本福岛核事故为先例对其核损害赔偿范围进行分析,再借鉴相关先进立法经验对我国核损害赔偿范围提出我国在核损害赔偿范围上只有国务院两个批复文件作为法律依据完全不能适应我国民用核能的利用与发展,应加快制定核能领域基本法对核损害赔偿范围进行明确规定等启示。第四部分旨在从立法上明确核损害赔偿范围同时针对核损害赔偿实践中的司法困境提出完善建议,保障核损害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突出和重视核损害中的精神损害与环境损害,最终实现民用核能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