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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分离是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基础和前提,如果违背了这个前提,允许股东直接控制他投入公司的财产,过度操纵公司,侵害债权人和社会利益,又继续允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既违背了公司制度设计的初衷,同时也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和商业安全的维护,以及法律制度对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正是为了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损害相对人的利益而设计的一种规制,该法理起源于美国,后来被发达国家借鉴。我国法学界对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讨,形成了一系列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理论,新《公司法》首次以制定法的形式规定了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原则。因此,当前全面理解和掌握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涵义、适用场合、适用要件和法律责任,运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解决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纠纷,在民商事审判程序中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并妥善处理相关纠纷,实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涵义及特征、适用场合、适用要件和法律责任的理解和总结,根据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实例分析的方法对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在审判实践中运用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认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纠纷的原告是因公司法人格被滥用而受到损害,有权提起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之诉的当事人,被告是原告起诉中列的被告,包括公司和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股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纠纷当事人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应当采用举证倒置原则,原告方提供一定程度的证据,即为满足举证责任要求,然后由被告举出证据说明不存在滥用公司法人格的情形;审理过程中必须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严格把握该项法理的适用要件,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纠纷案件进行审判并作出的判决;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运用,变更或者追加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股东或新设公司为被执行主体的程序以及对执行当事人的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