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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合同僵局问题引发学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为了该问题的妥当解决,有学者主张赋予违约方以合同解除权,另有学者出于防止违约方滥用解除权的考虑,提出司法解除的方案,还有学者力主借鉴德国法特别终止制度增设继续性合同基于重大事由解除权。虽然《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增设了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规则,但关于该问题的争论仍未平息,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结论。在合同僵局的应对上,多数学者都是经由某一案例(多为“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引出所探讨的问题,所设计的应对路径也多局限于某个或者某些案例。即便有些学者的文章建立在对大量案例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但也仅是将目光集中于法官的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未对合同僵局本身给予足够的关注。在根本不知道合同僵局这一抽象概念具体地可能意味着怎样的个案情景或者利益格局的前提下,妄图通过一条抽象且一般化的法律规则设计的方式,去笼统地、囫囵吞枣地解决实践中纷繁多样的个案。其实,这是不妥当的,甚至是危险的。究其原因,一则,这一路径本身只是一个“半拉子”式的方案。因为,抽象且一般化规则的设计本身难以直接适用于个案。当裁判实务进行规范适用时,仍然免不了要对抽象规则本身及其所包括的不确定概念进行再次具体化。二则,也恰恰是在前述再次具体化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基于价值偏好分殊甚至恶意滥用司法权所导致的错误的具体化的结果。在此背景下,本文避免单纯停留在宏观层面泛泛地讨论合同僵局的问题和简单地借助于一条概括、抽象的规则一体化地应对所有可能的合同僵局案型的思路。而是通过大量司法案例梳理的方式,对于合同僵局这一原本模糊、抽象的概念本身,借助于类型化建构的手段进行具体化展开,使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并在此基础上,对于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不同类型的合同僵局案型,运用各异且合乎个案利益格局的规范路径进行化解或者突破。在上述行文思路的引领下,除引言部分外,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问题的提出。在第一节中,笔者从案由分布、裁判结果、裁判依据及理由等多个角度对大量合同僵局案例进行梳理。发现在合同僵局问题上,由于法院对现行规则的不同理解抑或是相应规则的付之阙如,实践中裁判结果的分歧是真实存在的。迫切呼唤学界提供更多的智识支持,以统一裁判思路。然而,当前学界虽已提出多种应对方案,但争论仍然激烈,尚未形成较为统一的观点。因此,有对合同僵局问题进行更为深刻的探讨,并为之设计更为妥当的突破路径的必要。第二节尝试对合同僵局概念内涵进行界定。本节首先考察了当前学界对合同僵局的描述,并结合本文所收集案例中的僵局形态进行分析,至目前为止合同僵局仍然只是用以指代司法裁判中的某类或某几类案型,至于今后是否会有更多的类型被发现并归入其中亦未可知,同时,鉴于不同案型所涉及的合同种类、个案事实背后的利益格局以及拟适用的规则不尽相同,企图归纳抽象出适合于所有案型的基本特点来描述合同僵局是不现实的。第二章是合同僵局的现有应对方案及其评价。第一节详细介绍了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应对路径的历史流变,纵观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的发展历程,有着鲜明的由个案规则到司法经验总结,再到法律规范的特点。在本文看来,司法解除与赋予违约方解除权仅在于行权方式的不同,赋予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权利实际上等同于赋予其合同解除权,所以,道德诘问无从避免。此外,无论是效率考量说抑或是权利滥用说,均无法承担起正当化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规则的重任。第二节着重评价继续性合同重大事由解除权策略,因“重大事由”的概念内涵过于空洞宽泛,该规则滥用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因其将正当性根植于合同信赖关系之破坏,所以无力应对一时性合同僵局。第三章是继续性合同僵局案型及其突破。本章第一节首先对合同僵局概念的非规范性作为困境的源头做了详细分析,进而确定类型化的操作模式是较为适切的突围方向。而后结合案例的僵局形成原因等因素将司法实践中的合同僵局案例类型化为3个大类,分别为信赖关系破裂的继续性合同僵局案型、强制履行不能合同僵局案型以及其他类型的合同僵局。第二节首先描述了发生重大事由致信赖关系破裂的案型的主要特点,在此基础上肯定了基于重大事由解除合同规则的必要性,并主张在租赁合同这一合同僵局的重灾区中开辟出一块“试验田”,将基于重大事由解除合同的一般规则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确定下来。第四章是强制履行不能合同僵局案型及其突破。本章首先对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以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情形进行分析,澄清该情形下并不存在合同僵局的问题。而在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和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况下,有合同僵局形成的可能性,此时,风险负担规则的补充规定是较为合适的突破路径。第五章为其他类型的合同僵局及其突破。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租赁合同中的僵局,本文认为此类合同僵局无需取道合同解除,仅经由减损规则的内涵扩充即可应对;二是因金钱之债的给付困难而形成的合同僵局,此种案型有类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之必要。最后,受制于案例梳理的非穷尽性与类型化研究方法的开放性,本文结论具有一定的不完备性,因而有必要为新型案件的出现设计一定的技术应对路径。面对新型案件,应充分挖掘现有制度资源以为应对,首先应当考虑的是能否将其纳入本文的类型化结果,进而考察是否可以通过减损规则、情事变更原则、风险负担规则等予以解决。如上述规则无力应对,或可考虑启用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规则。在现有规则出现供给不足时,则最终进入法律漏洞填补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