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所称的董事责任保险属于职业责任保险的一种,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董事责任保险的出现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转变以及平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与责任的一大体现,根据世界范围内近现代公司的演变过程来看,经营权的逐步授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公司治理结构的逐渐完善也是一个从公司股东和公司董事之间不断寻求权利义务平衡点的过程。在公司发展初期,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享有绝对控制权,董事会只是一个执行者,到了现代,“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出现,让公司的权利掌握在董事会手中,随着董事权利的扩大,董事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被股东和社会公众愈来愈多的关注,董事所要面临的风险也逐渐加大,随着《证券法》的修改,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指向性愈发明确,这意味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的责任风险将愈发重大,因此,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希望能够分散自身风险,因为过重的责任将会导致经营决策者采取审慎保守的经营方针,与市场追求效率与利益的初衷相违背,最终导致经营者缺乏创新精神与勇气,阻碍企业发展。保险制度的分散风险与立法要求的强化董事责任相结合,一方面可以促使董事恪尽职守,遵守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另一方面,可以以保险的形式,分散相应风险,打消董事在经营决策时的顾虑。文章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证研究法的方法,将文章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论述,其中:第一部分介绍文章研究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以及研究意义,为本文的论述打下基础。第二部分介绍董事责任保险的基本内涵,指出董事责任保险的责任来源,从理论上对其承保范围进行研究。第三部分介绍上市公司推行董事责任保险的原因,通过对历史、现实、功能三个维度进行分析,阐述在上市公司推行董事责任保险的必要性。第四部分介绍上市公司推行董事责任保险的障碍,通过对我国现有的民事赔偿制度、民事诉讼制度进行分析,研究上市公司推行董事责任保险存在的困难。第五部分介绍上市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完善的建议,通过对董事责任保险中相关事项进行分析与设计,综合我国现有情况,建议在虚假陈述领域先行推行董事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