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见义勇为者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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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是我国提倡发扬的传统美德,一直深受人们的推崇与赞赏。然而随着“英雄流血又流泪”事件的增多,使得很多人不敢伸出援助之手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其主要原因在于现有立法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还存有较大的不足之处。见义勇为产生的法律关系繁杂,主体之间利益冲突也较多,只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才可以更好的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本文从民法角度出发,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进行理论研究,旨在找出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有效路径,消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导论部分。该部分通过案例分析归纳出见义勇为者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主要利益冲突类型,主要有见义勇为者实施救助反被受益人诬告要求赔偿、见义勇为行为难以认定及损害得不到足额赔偿等类型。
  第二部分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了详细的概述。该部分通过梳理古代法中的见义勇为、现有法律法规中的见义勇为、以及学者的相关研究来界定本文中的见义勇为及构成要件,见义勇为的主体必须为自然人,并无法定和约定义务,且保护的是他人的利益。
  第三部分对见义勇为的民法性质进行了详细阐述。目前有关见义勇为的民法学说主要有合同关系说、防止侵害说、无因管理说及行政协助说。其中无因管理说是学界的通说,学者们普遍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和无因管理行为,两者在构成要件上具有共同性。本文在此理论基础上分析了两者之间的联系,在没有侵权人的见义勇为中,见义勇为者因救助行为造成的损害可以依据无因管理要求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该部分阐述了见义勇为者造成被救助者损害,可以依据《民法总则》第184条免除民事责任,见义勇为者造成侵权人损害可以依据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重点阐述了见义勇为者自身遭受损害如何保护的问题,人身权或财产权遭受损害可以依据《民法总则》第183条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侵权人或侵权人逃逸、无力赔偿时依据无因管理要求受益人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本文的创新之处:通过学者们韵研究、外国的相关立法以及自己的分析,笔者从民法的角度,在立法的完善上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思考:第一在现有规定中增加保证人制度,以此来减少见义勇为者被讹诈的现象,消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第二完善国家补偿责任制,以此来解决见义勇为者得不到足额赔偿的情况;第三完善受益人的适当补偿制,明确受益人的补偿范围,才可以尽量填补见义勇为者遭受的损害;第四完善见义勇为者的报酬请求权制度,通过设立报酬请求权,可以鼓励见义勇为行为的实施,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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