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战时即决权是战争状态下军事指挥权向其它国家权力扩张的一种极端措施。从历史溯源上看,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伯里克利时代的“十将军委员会”制度,其规定委员会不仅统率军队,而且有权参与行政和司法制裁。赋予军事指挥官以战时即决权的最根本理由是出于军事需要,即为了有效、及时阻止作战人员临阵脱逃、抗命哗变等严重危害战时军事利益的行为发生,维护指挥官权威,保障战时作战指挥秩序。虽然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人未经刑事审判不得确定其有罪,即说明对于战时执行作战任务的军人在违抗军令或者正在实施其他军事犯罪时,除正当防卫外,军事指挥官都不得将其即时处决。据此,不少人站在了反对军事指挥官以战时即决权的立场。但是,从人类战争史看,军事指挥官的战时即决权不论其是否受法律明确规定,都却顽强存在。任何权力的行使都是一把双刃剑,“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无法律规范的约束必将导致权力的滥用。因此,关键的问题不在于是否应当赋予军事指挥官以战时即决权,而在于如何以明确的法律规范来约束战时即决权的正确运用,防止权力的滥用。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将战时即决权纳入军事立法。一方面,以明确立法的形式保障军事指挥官享有战时即决权,为其行使该权力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以法律的形式限定战时即决权行使的条件,促使军事指挥官正确运用战时即决权,防止滥用权力。本文以此为基本出发点,分四部分,对战时即决权相关问题展开论述。首先,文章梳理了学界关于是否应当赋予军事指挥官以战时即决权的主要观点。目前,在这个问题上军事法学界主要形成了肯定派和否定派两种基本观点。笔者认为,军事指挥官享有战时即决权,古今中外皆由来已久,并在政权不断更替的历史中一直得到军事立法的确认与强化。作为一项军事传统,赋予军事指挥官以战时即决权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之处。如今,我们不仅不能摒弃这一传统,而且应该加以立法确保军事指挥官享有战时即决权的有效实现。这是本文论述的理论前提,也是整篇文章的逻辑起点。其次,文章对战时即决权的概念、性质进行了阐述。战时即决权,即战时即时处决权,对这一概念的理解重点在于对“战时”的界定。笔者认为,此处的“战时”应作狭义理解,仅指战争状态,既可以是对外抵御侵略战争,也可以是国家内部战争,而不包括戒严状态和一般紧急状态。文章进而明确了战时即决权的性质,它不属于军事司法权,也不是正当防卫措施,笔者认为战时即决权应当是军事指挥权的衍生权。此外,文章论述了战争的不可避免性,指出这是讨论战时即决权具有现实必要性的基础所在。再次,文章从法理上对战时即决权的正当性进行了探讨与分析。笔者认为,战时即决权具有正当性,主要表现为四点:一是体现了维护军事秩序的价值取向;二是体现了军事法的基本原则;三是体现了军事正义的精神实质;四是体现了维护军事指挥官权威的必然要求。这四点决定了战时即决权的正当存在,也为战时即决权纳入军事立法提供了充分的法理依据。最后,文章提出了战时即决权的立法构想。笔者认为,战时即决权存在纳入军事立法的必要性,就我国目前法律体系而言,战时即决权应在刑法总则中作出明确规定,增加“军事指挥官享有战时即决权”的内容规定。同时,文章对战时即决权的条件进行了论述,认为在实践操作中,应该从战时即决权的主观意图、对象、起因、时机和后续法律程序五个方面对战时即决权的行使进行限定,以促权力的正确运行,防止权力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