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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化背景下公司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呼声日益高涨,董事义务面临着变革的压力。美国公司法中利益相关者条款规定董事可以考虑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我国2005年《公司法》,英国2006年《公司法》以及印度尼西亚2007年《公司法》将公司社会责任明确纳入其中。由此说明公司法已经将公司的社会责任从单纯的理念上升为一种法定的义务和责任,这也就意味着公司及其股东、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追求公司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切实践行公司社会责任。本文从董事义务的角度,以公司社会责任为研究对象,结合法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知识,综合运用比较分析法、规范阐释法、法的本体论和运行论相结合等方法,在对董事义务和公司社会责任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着重比较了美国、英国、印度尼西亚和中国公司法中的规定,并且对强制性法律和非法律规范进行了比较分析,重点探讨了推进董事社会责任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第一章讨论了公司社会责任产生的背景和董事传统义务的理论基础和内容。本部分通过对董事传统义务和公司经营环境变化的分析,得出董事义务需要变革以适应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为本文以后展开论述奠定基础。第二章讨论了董事义务在面临变革的压力下,公司法所做出的回应。英美公司法偏重于围绕着董事义务来设计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机制,而印尼与中国并没有明确责任的主体。另一方面美国多为授权性立法,英国、印尼和中国都在公司法中强制性地规定了公司社会责任。究竟哪种立法模式更可取,在接下来的几章中将具体论证。第三章讨论了公司法中董事社会责任立法模式的选择。本部分首先对“硬法”和“软法”进行了比较,得出二者在推进董事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优缺点,进而探讨了公司法中如何规定董事的社会责任,以对公司法中社会责任条款的进一步具体化提供借鉴。第四章讨论了公司法中社会责任条款适用问题。本部分首先探讨了如何解释公司法中社会责任条款,以明确其在具体案件中的意旨,接着提出了董事社会责任司法裁判问题。第五章讨论了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实施公司社会责任所遇到的挑战及出路。最后本文认为,第一,尽管董事社会责任实施中遇到众多问题,但是,强制性立法是必要的;第二,当前重要的不是公司社会责任“是什么”,而是如何解决司法适用问题,以及为履行社会责任,董事应当“做什么”以及“如何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