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短信息技术自诞生以来,给人们带来了沟通上的方便和快捷。而作为信息技术的副产品,垃圾短信充斥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并已经达到泛滥和不可不治理的地步。隐私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虽然在我国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其还不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权利类型。但是主流的观点和法制发展趋势表明,隐私权是一种或者应当是一种为法律所确认的权利,是一种在世界范围内正在得到确认的权利。垃圾短信不仅充斥着包含他人隐私的内容,其发送行为也可能侵扰接收者的生活安宁,可以说,垃圾短信的泛滥已经成为隐私权保护的一道屏障。文章试图将垃圾短信侵权行为与隐私权的保护问题相联系,论述二者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并从多方面入手消解这一冲突。文章先分别分析垃圾短信和隐私权的内容和现状,而后将二者结合起来分析垃圾短信引发的隐私权侵权行为,最后试图寻求垃圾短信治理和隐私权保护的对策。具体而言,文章从四个方面逐渐深入论述。第一部分首先分别明确了众说纷纭的短信息和垃圾短信的概念,让研究有了基础框架。同时该部分还概括了垃圾短信内容无价值性、接收强迫性、影响范围广泛性、一定社会危害性等特点,并将垃圾短信按内容合法与否予以分类,以此对应隐私权的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二部分围绕着学界关于隐私权的争辩,联系各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合理概括了隐私权的内容、明确了生活安宁权的定位,并分析了我国隐私权的现状与发展,期待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予以全面、严格和直接的保护。第三部分在概括我国垃圾短信的现实困扰并分析我国法律关于垃圾短信侵犯隐私权的保护现状的基础上,有针对地着重讨论了垃圾短信侵犯隐私权的认定和归责。对于垃圾短信侵犯隐私权的侵权行为仍从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方面予以认定。此外,还讨论了垃圾短信侵犯隐私权的侵权主体、归责原则以及免责事由,主张对于垃圾短信息侵犯隐私权的归责,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侵权主体、以及侵权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加以具体分析。第四部分借鉴国外经验,试图调停和消解垃圾短信侵权行为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使短信息业务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尽量避免垃圾短信侵权行为的发生并对自然人的隐私权予以充分的保护。因此,我国应从多方面入手保护垃圾短信泛滥时代的隐私权,而法律的规制和约束是最全面、最重要的手段。最后,针对我国垃圾短信治理和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建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真正落实用户入网实名制、建立和完善垃圾短信举报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立法规制无序的广告短信息、明确垃圾短信侵权行为的侵权救济制度、加快《电信法》或其他专门规制短信息侵权行为的法律法规的审议和通过进程,同时加快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和审议进程,在《民法典》中明确隐私权为法定权利,对其予以全方位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