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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活动的开展,带动了我国体育赞助事业的发展。作为国家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体育赞助事业理应得到国家的鼓励和大力支持。在推动体育市场产业化、商业化过程中,体育赞助行为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体育赞助合同是体育赞助市场中赞助商和非赞助商就赞助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所订立的合同。体育赞助市场中,往往会出现体育赞助合同得不到履行,或者第三人侵害赞助商排他性权利得不到救济,赞助商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的现象。同时由于我国目前缺乏体育赞助的立法,对体育赞助合同法律定性不明,所以并不能为体育赞助纠纷的解决提供统一的法律适用依据。为了充分保护赞助商的利益,提高赞助积极性,本文在对体育赞助合同的法律定性、体育赞助合同中排他性权利以及隐性营销行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体育赞助合同的法律定性问题。主要就我国目前学界对体育赞助合同法律性质的争议进行评析,区别体育赞助合同与赠与合同、买卖合同以及广告合同,认定体育赞助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性的独立合同。第二部分:体育赞助合同的排他性权利。主要论述排他性的特点、构成要素及如何保护赞助商的排他性权利问题,同时从反竞争性的角度出发,提出应当对排他性权利做出相应的限制。第三部分:第三人侵害合同行为——隐性营销。主要就隐性营销行为的涵义和表现形式出发,论证隐性营销侵权责任的实质和构成要件,最终提出对隐性营销侵权责任的救济。第四部分:体育赞助合同的立法构想。这一部分主要分析我国体育赞助合同的立法现状,提出相应的立法构想和建议,如体育赞助合同类型化、明确体育赞助主体范围等具体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