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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谁应当统治”这一问题境域出发,洛克通过对自然法的重新诠释,完成了对无政府状态和利维坦统治的双重拒斥,从而为近代社会新的政治秩序提供了道德基础。基于此,对洛克自然法的研究就构成了探究洛克政治哲学的前提性课题。本文拟通过对洛克自然法思想的渊源、形上基础、理论内涵以及自然法的执行权的探讨,阐发自然法在洛克整个政治哲学建构中的作用,进而试图澄明洛克在近代政治思想史中准确的坐标系。
全文共分为导论、正文、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共四章内容。
第一章:导论,阐明论文研究洛克自然法思想的由来、现状和方法。洛克政治哲学的主题究竟是一种霍布斯式的利维坦冲动,进而构成对古典自然法传统的现代遗忘,还是一种基于神学为中心的自然法统治?斯特劳斯学派和剑桥学派给出了大相径庭的回答。本文以这两个学派间的争论和分歧为理论背景,展开对洛克自然法的研究。进一步地,文章对洛克自然法研究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加以述评,并提出自己关于洛克自然法的研究方法。
第二章:对洛克自然法理论的渊源加以考察。在某种程度上,洛克的自然法理论乃是对自然法传统中唯意志论和唯理论的折衷。正如斯特劳斯所看到的,洛克颠覆了自然法的圣经传统,他对经院学派的外在形式和实体形式的驳斥标明他对提供了自然法理论的基础的基督教--亚里士多德神学世界观的偏离。但斯特劳斯并没有像剑桥学派那样,意识到洛克对近代自然法传统的差异,与塞尔登、霍布斯不同,洛克避免提出一个绝对理性化的自然法,正是在对以往各种自然法理论进行批判性的继承与革新之后,洛克的自然法在历史画廊中才呈现出独有的面孔。
第三章:论及洛克自然法学说的形上基础。在洛克看来,客观的道德法则,也即自然法之所以具有恒常的、普遍的有效性,其根据就在于创造者上帝与其作品人类之间的“产品(workmanship)模型”观念。一方面,人都是全能和无限智慧的创世主的创造物;另一方面,人的适当作用是根据自然之光(理性)行事。通过“产品模型”观念对唯意志论和唯理论的调和,洛克自然法为我们在上述两个方面建立起了必要的关联,从而为民族和国家的政治秩序提供一个先验的道德基础,最终使得近代哲学上的道德相对论在道德和宗教问题上所产生的困境得以化解。
第四章:探究洛克自然法学说的理论内涵。从产品模型观念出发,洛克阐述了自己的目的论的积极义务理论,并依此推导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在内的整个人类的自然义务。基于这种保存人类的义务,洛克相应地推导出了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等自然权利,从而开始了自然权利观念向自然法的渗透。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渗透的目的并不是自然法观念中的“义务基调”为“权利基调”所置换,而是要在从义务那里派生出来的意义上来理解权利。从这一点上看,洛克对霍布斯的修正乃是根本性的,二者并不是如斯特劳斯所言仅仅是解释方式的不同,相反,二者乃是基本原则上的不同。
第五章:探讨洛克自然法的执行权问题,这是洛克自然法理论的核心所在。义务优先于权利,权利是从义务那里派生出来的,这就决定了,在人定的法律之外还有其先验的道德法则的存在。由此所建立起来的政府,就与霍布斯的利维坦有根本的不同。依据“产品模型”关系,自然法的执行权被赋予了每一个人,由此而导致的“不便”使得人们同意将自己的执行权交给某个人,使其成之为统治者,并得以组建了共同体和政治社会。但是,统治者却并不会因为这种同意就理所当然地拥有绝对的权力,相反,他必须要受到自然法的约束。一旦其违反了自然法,人们就有权利收回对自然法的执行权,推翻统治者,建立新政府。这样,洛克就通过对通过对自然法执行权的探讨,用自然法(正义)的统治形式去反对利维坦(非正义)的统治形式,用自然法的论证来规范霍布斯那里权力无限膨胀的国家这个怪兽,最终开创性地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有限政府理论,完成了对社会和政治秩序的重新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