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管理层收购(简称MBO)是企业并购的一种,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在传统企业并购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企业并购方式。通过收购,使企业的经营者变成了企业的所有者。虽然MBO被引进我国的时间比较短,但是它在我国发展的速度却很快。作为企业改制和分配方式改革的探索,MBO对调动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活力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在实施管理层收购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引发了一些不稳定因素等。那么,到底能否在我国推行管理层收购?管理层收购又是否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呢?文章从前人对管理层收购的研究出发,引出了对管理层收购的理论研究与探讨。 文章首先以企业产权经济学理论为指导,深入分析管理层收购(MBO)概念,通过对MBO主体行为的研究表明,对于目前中国国情,MBO是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在现阶段不宜提倡。 接着,本文回顾了我国MBO的由来及发展过程,并探讨了我国管理层收购基本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实施MBO的国有企业高管们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现:一、收购者想方设法压低收购价格,致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二、收购者的资金来源是否正当、合法?管理层没有资金购买股权,同时也没有充分的资信作为支撑进行融资,只能暗渡陈仓,挪用上市公司的资信进行融资,把融资的信用风险集中到了上市公司身上。我们从分析中可以看出“收购价格”与“融资渠道”是对管理层收购监管最为核心的方面。如何解决好这两个问题,将是我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最有力的措施。 在对我国MBO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隐性管理层收购的概念,并对此进行了深入的剖析。转入地下的MBO不仅使原来存在的问题依然存在着,而且由于更加隐蔽,就更加难以监管,与此同时,这种暗箱操作的MBO还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新的问题。只要国有股协议转让一天不停,上市公司的MBO就一天不会消失。自从MBO由公开转入隐蔽,其实施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我们总结出上市公司实行比较隐蔽的MBO通常采用的三种方式:信托收购、由神秘的第三方出面、管理层与策略伙伴共同收购。同时,进一步分析了目前隐性MBO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接下来,通过“安徽水利”及“海尔集团”的隐性MBO经典案例的分析,找出了隐性MBO的共同特征: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并不直接出面,而由第三方出面收购本公司的股份,而这些第三方公司都是由被收购企业的管理层间接控股的。就隐性MBO的操作来说,只不过运作过程的复杂程度不同而已,但究其本质都是相同的。一旦发现了事物的本质,我们就能找出应对的策略及方法。通过对隐性MBO的深入分析,为下文监管隐性MBO、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具体对策奠定了理论基础。 接着,文章回顾了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探索过程。在充分了解我国国企改制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逐步建立的大背景下,发现了目前实施的隐性管理层收购有绕过我国法律、法规监管的可能性。这从反面也证明:我国现时的法律、法规还是存在漏洞的。由于管理体系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在国有企业改革重组过程中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方式难以规范,产权交易程序不够透明。实施MBO过程中,出现收购价格缺乏定价依据,巨额资金来源不明,经理层还款计划不完备等问题,监管不力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因素。 最后,文章提出了完善我国管理层收购的具体对策: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科学确定产权交易价格;加快完善MBO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详细披露对收购人的股权构成、对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情况;详细披露MBO的购股资金来源情况;详细披露MBO的还款方式。 综上所述,在各种法律障碍和问题未得到充分解决的条件下,大规模地实施MBO,从大的层面上说,无疑是对“依法治国”国策和方略的动摇;从小的层面上看,是对法律权威的否定和破坏。如果说MBO仅仅是我国经济体制范畴内的单一性制度方面的改革,在无先行法律予以规制的情况下可以“摸着石头过河”,可以在缺乏法律规制的条件下实施的话;那么,作为与现有法律制度相悖的现实行为,它不仅破坏、违反了现存的法制,而且因为涉及有关全民、国有资产出资等较为重大的问题,缺乏对此的法律规范,会导致操作上的不规范、国有资产的流失、向政府“寻租”等等弊端。只有解决了MBO所面临的种种法律障碍和问题,MBO才能在我国较大规模地有序健康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