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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习惯的关系问题一直备受关注,研究历史上法典中的习惯有助于更好的理解与把握法律与习惯之间的关系。本文以《中华民国民法》为中心,对民国民法典中的习惯展开相关研究。全文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阐述了主题研究的缘起、前人研究的综述、概念、资料及研究方法。指出,在西方自古希腊以来许多理论大家都对法律与习惯的关系问题有过重要的理论阐述,而民事习惯对于民事立法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我国传统法律刑民一体,且更多侧重于刑事法。清末修律中国民法开始其近代化的历程,其间有三次重大的民事立法活动。与《大清民律草案》与《民国民律草案》前两部草案相比较,《中华民国民法》无论是条文体系还是理论架构都更加成熟完善,因此研究《中华民国民法》中的习惯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根据对中西习惯的相关概念的考察,本文对习惯概念进行了界定,本文的习惯主要指的是规范层面的涵义。本文的基本方法为文本分析方法,主要是通过对有关文本资料进行梳理分析,从中发现问题;并兼用历史分析与比较分析方法。第二部分是《中华民国民法》的立法概述。主要涉及《中华民国民法》的立法过程、立法精神和对习惯的基本原则等内容。指出,19世纪二十年代末出台的《中华民国民法》采用分编起草、分别通过的方式,经过制定立法原则、起草各编法律条文、审议通过法律条文和公布施行的过程,前后历时两年制定完成。它以三民主义思想为立法精神,对习惯的适用范围做了规定,并进一步明确民法所适用的习惯不得违背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第三部分阐述了《债编》中的习惯。本部分主要选取了利息、居间以及保证习惯及其立法作为主要考察对象,指出,对于利息习惯《中华民国民法》一方面通过规定最高利率限制暴利行为,另一方面又允许一定条件下的复利,是资本借贷的体现。我国民间习惯中的居间人呈现出自身独特的特征,并在促进交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中华民国民法》确认了居间人的权利并对其义务作了比较详细明确的规定。我国传统的保证习惯分为普通保证习惯和特别保证习惯,《中华民国民法》对普通保证习惯予以了否定,其原因在于信用观的差异与经济发展的要求。第四部分阐述了《物权编》中的习惯。本部分主要选取了相邻关系、一田两主、典以及先买习惯及其立法进行考察,指出,中国相邻关系中的民事习惯具有内容的丰富性、规范的乡土性、行为的互助性和结果的合理性等特征。《中华民国民法》对相邻关系中诸多的民事习惯都予以了肯定,也有一些民事习惯被法律所改造。一田两主习惯以地权和佃权的彻底分离为特征,田底主和田面主彼此独立,互不牵制,田面主可以自由转让转租田面权。《中华民国民法》通过确认佃户的永远耕种权建立了永佃权制度,同时禁止田面主转租田面,其实质则是否定了一田两主习惯。典之习惯是出典人将典物出典给典权人,典权人支付典价而占有、使用典物并为之收益。出典人在期限届满后可以原典价回赎典物。《中华民国民法》一方面确认和维护典权人的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对回赎期限和找贴次数的限制规范出典人的权利,其实质则是对典的核心内容的改造,经过改造后的典权制度与典之习惯已大不相同。先买习惯分为亲族、地邻、典主、租佃四种习惯,为促进经济的流通与发达《中华民国民法》否定了亲族和地邻先买习惯。第五部分阐述了《亲属编》、《继承编》中的习惯。本部分主要选取了定婚、早婚以及女子财产继承习惯及其立法进行考察,指出,传统的定婚习惯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以财礼为重,一旦定婚就对双方有约束力。《中华民国民法》赋予了男女双方自主定婚的权利,建立了全新的婚约制度。由于受男尊女卑和宗祧继承的影响,民间习惯中女子没有财产继承权,《中华民国民法》通过确立男女平等原则、废除宗祧制度使得女子财产继承权得以保障。但是在早婚习惯问题上法定婚姻年龄的确定表现出一定的妥协性。第六部分是结语。指出,《中华民国民法》在立法中对于不同的习惯有通过纳入与确认适应习惯的努力,也有对习惯的妥协,但更多是的对习惯的根本性改造。因此从整体上来看是立足于商品经济、面向现代社会的制度设计。通过考察本文认为中国传统民事习惯与中国的经济、文化、历史等密切相关,呈现出地域性与差异性、规范形式的弱化与人格化、伦理性与乡土性的特征,是小农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在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坚持制定法的主导地位。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中国的传统习惯有着一定的合理成分,要准确把握其特质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发挥其补充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