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消费者的生活需要对市场产生了全面的依赖;另一方面,产品的结构、功能的复杂化,使得消费者凭借其生活经验与常识难以正确判断商品、服务的价值及正确的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非知情人与知情人的交易关系。经营者通晓商品的技术性、了解市场行情、掌握顾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销售技巧,而消费者却缺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相关知识,所接受的消费信息大多是经过加工的,有促销或诱导作用。消费者难免不被经营者所操纵,并与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约。加之,商品与服务技术含量的提高,会增强经营者的强势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消费者利益一旦受损失,仅凭其自身力量,是根本无力谋求公平的结果的。因此,在法律中设定消费者知情权相关制度对消费者的信息劣势予以弥补就成为必要。本文中,笔者尝试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产生、内涵、实现方式、救济途径和法律责任等进行探讨。消费者知情权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不对称的产物,在性质上是现代民法上的一项私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商品、接受服务时获取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信息资料、了解商品和服务的有关知识和内容的权利。其权利内容应包括要求标示权、询问了解权和知悉真情权。文中笔者通过一组问卷调查数据总结了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主要表现,论述了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即实现方式、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存在的不足,并从立法、行政监管和社会层面进行了简要的原因分析。笔者分别从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立法体系和立法内容两个方面进行了立法评析,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欠缺保护消费者的一般原则,并且分散于各个不同性质的单行法中的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则难以统一,导致重复立法和法律冲突。而对于强制信息披露义务规定的缺失和救济途径及法律责任的难以操作更使得知情权的保护无法落实。由此,笔者提出完善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立法思考。即可以考虑制定单独的消费者政策法以指导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的适用,并在民法典中增加和完善有关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内容;在立法内容上扩大知情权的内涵,完善知情权的实现方式、救济途径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