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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由于传统封建文化的影响,历来对精神损害的救济很不重视,出现过许多不重视人的精神权利甚至践踏精神权利的事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制建设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各项法律制度应运而生。但作为人格损害救济制度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未得到应有的发展,使民法所确认的人格权利在保护上陷于无力。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广泛借鉴国外立法,从权利救济的角度进一步保障了人格权利的实现,是人格权司法保护的重进步和发展。但是,由于我国民法中的人格权法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与不足,加之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起步较晚,立法、法学研究的滞后和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粗浅、笼统,理论与制度构架上仍明显地存在着一些缺陷与不足。导致司法实践中很难适用且出现了较大的随意性和认识上的误区。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呈直线上升态势,因此很有必要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的研究,以期推动立法、司法工作的完善,从而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为此,本文从一个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判决的案例出发,从以下九个方面论述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一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笔者通过对人格非商品化说、精神损害无法补偿说、精神损害无法衡量说等三种否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的介绍引起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讨论,论述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五大理论依据。 二是精神损害。笔者通过对精神的概念的阐明,并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对精神损害的概念的进行分析,论证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法人则不存在精神损害问题。从而得出精神损害的概念。并对精神损害的性质进行阐述。 三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性质及功能。笔者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性质、功能进行了分析归纳。四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精神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事实和行为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侵权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状态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五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笔者分析了一般侵权行为侵权人主观上要有过错,特殊侵权行为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适用上述原则的理论依据。 六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笔者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理论依据并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各种学说进行比较,阐述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七是两种特殊的精神损害赔偿。对痛苦无感受能力之人和胎儿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 八是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算定。笔者首先论证了精神损害赔偿应由当事人提出,接着通过学者们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算定特点的不同见解,从而阐述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算定的原则及具体规则。 九是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思考。笔者提出了精神损害的概念、放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适度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完善精神损害数额确定的相关规定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具体化的立法和司法建议。关键词: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赔偿范围赔偿金算定制度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