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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着重研究国外成功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并在充分考虑国内外市场环境和法律体系差异的基础上,对构建我国的委托书征集制度提出建议。出于字数和研究深度的考虑,本文没有面面俱到的将各国国家的委托书征集制度都列入考察对象,而是集中对委托书征集法律制度最完善、委托书征集实践最频繁的美国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研究的依据不仅包括了联邦证券法及委托书规则、州公司法等成文法规则、还包括了大量的司法判例、商业惯例。研究的范围不仅涉及了委托书征集各项重要制度,而且对各项制度演进的背景、过程和学界的争论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对我国委托书征集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全文除去引言和结语共包括五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对委托书征集的概念和功能价值进行了阐释,指出委托书征集在保证股东大会机能正常发挥和完善公司治理上存在着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征集者滥用委托权的危险,所以需要制定法律规则予以引导和监管。接着在对美国委托书征集的规则体系进行大致勾勒之后,对“联邦委托书规则”的制定和变迁过程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结合公司法原理分析了委托书征集法律规则变迁的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介绍了委托书“征集”的内涵界定,即根据联邦证券法哪些交流行为属于委托书“征集”行为。随着委托书征集实践的发展和“联邦委托书规则”的修订,委托书“征集”的内涵经历了一个不断膨胀到适度限缩的过程,这是SEC根据实践的变化不断调整法律规则,以保证委托书征集发挥积极功效的结果。
第三部分介绍了委托书征集制度中最主要的两项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反欺诈默示诉讼。对于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是介绍了信息披露的程序和范围,并就美国学界关于设定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利弊之争进行了评述。对于反欺诈默示诉讼,主要结合判例具体分析了默示诉讼三大要素的判定标准,即重要性的判定标准、因果关系的判定标准和主观过错的判定标准。
第四部分介绍了委托书征集制度中其他两项重要制度:股东提案制度和委托书征集费用的承担制度。关于股东提案制度,首先对制度的嵌入价值进行了评析,之后介绍了股东提案的一般程序和股东提案的排除范围。关于委托书征集费用承担制度,主要结合司法判例对公司董事会发起的和外部股东发起的委托书征集费用承担分别予以分析。
第五部分首先考察了我国委托书征集的自发性实践,分析了实践中存在的不足,指出自发性实践的不足与法律规则的空缺有很大的关系,所以有必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接着对我国现有相关法律体系进行了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对我国委托书征集法律规则的制定提出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