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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远古时代,东北地区已被茂密的森林所覆盖,人类出现以后,其生产、生活活动多与森林相关,但森林开发的范围、频度,以及木材的商品化程度均很有限,开发的重点是林副产品,而非作为主产的木材。在清代封禁政策下,森林利用受到限制,林木得以充分繁育。1878年,森林封禁政策被打破,民间私砍盗伐合法化,森林开发迈出关键一步。甲午战后,受到西方林业知识和实业思想的熏陶,朝野有识之士吁请政府制定政策、统一筹划,加大森林开发力度。受其鼓动,清政府设置吉林全省林业总局等管理机关,对民间森林采伐活动予以指导。民国以后,中央政府参考西方林政管理制度,颁布《森林法》《修正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等法律章程,相继成立林务局、森林局、东三省国有森林整理委员会等专门管理机构,近代意义上的林业管理体系初具雏形;地方政府也制定林业计划,颁布相关法规,设立兼管机关,响应中央林业开发号召。这一时期,林业机构通过规范国有林发放程序,一度扭转了清末森林发放的无序状态,同时注意取缔私伐国有林,维护承领人利益;防范垦殖、匪患、火灾,维持林场采伐秩序;兴办林业学校,培养专业管理人才,加强林区管理、保护工作,还适时改进税制、添设新税,木业税费成为政府大宗收入。其缺陷在于,森林发放权限不一,以致“重复包套”频频发生,林场纠葛绵延不绝;各机关一味求利,忽视本职工作,管理疏漏百出;征税种类繁杂、税率偏高,林商叫苦不迭,林业发展受到阻碍。与此同时,日、俄两国也没有放松对东北林权的掠夺,自19世纪后半叶起即着手勘探东北森林,其中日人踏查范围最广、次数最多、历时最长,结果也最为详尽、可靠,代表当时东北森林调查的最高水平,抢得了开发的先机,进而不断蚕食东北林权。俄国逼迫清政府签订《吉林木植合同》《黑龙江铁路公司伐木合同》等不平等条约,获得中东铁路沿线一带森林的采伐、经营特权;日本先以《中日合办鸭绿江采木公司章程》为依据,成立名为中日“合办”、实为日方独揽的鸭绿江采木公司,随后四处开办类似“合办”公司,兼并俄人在铁路沿线的部分林场。在中外双方的共同作用下,近代东北形成一根以伐木业为龙头的,覆盖木材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产业链条。木材采伐是以发放的林场为基础的,采伐地域主要分布于鸭绿江右岸,中东铁路、吉敦铁路沿线等地。林业资本家进驻林场后,驱使多个伐木团体为其服务,各团体在把头的带领下,选择适当时节集体入山,团体成员各司其职、相互协作,优先选择交通便利之处,共同完成大规模采伐任务。与传统时期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近代森林利用的重点是木材,采伐活动具有规模化、高度商品化的特征。木材的运输、销售也发生了相应变化。除传统的林道、滑路运输以外,森林轨道和铁路干线的建成,使得陆路运输更为快捷、高效,更适应长距离的转运工作;东北河流大多适宜木材管流、筏流的进行,鸭绿江一带放篺方法经过改良后,水运能力大有长进。交通运输体系的变革,也带动了销售市场的近代转变,木材市场不再局限于沿江傍海的若干市镇,而是遍及整个东北,市场发育愈发成熟,功能区分趋于细化,木材销量也显著增多。部分木材没有直接销售,而是经深加工制成火柴、纸张、锯木材等产品。得益于伐木业的兴盛,木材加工业原料充足,总体发展较快,其中火柴业发展最为成熟,同业组织也较发达。一些厂商斥资购入机械设备,引进先进加工工艺,不但提高了生产效率,而且优化了产品性能,提升了产品的附加值,当然,采用传统生产方法的手工作坊仍大量存在。在这个产业体系中,广大中国木把处于最底层,他们历尽艰难、备尝辛苦,用自己的汗水甚至生命铺平了森林产业化之路;日、俄林业资本家们倚仗雄厚资本和侵略特权,享受运价降低、税收减免等优惠条件,是整个产业链的支配者。为了扩大侵略利益,他们不择手段、不顾后果,进行掠夺式、偏向性砍伐,致使森林生态平衡遭到破坏,一系列环境问题接踵而至。为阻止环境继续恶化,历届政府较为注重植树造林,采取了一些措施,如颁布造林法规、命令、计划;修建苗圃、农林试验场;专设植树节日,动员民众栽植;发起造林宣传,普及造林知识等,这些努力虽然取得一些成绩,却难以弥补大规模采伐造成的损失,长远地看,森林产业链的生态可持续性十分堪忧。总的来说,中国政府对于森林产业缺乏掌控全局的能力,未能确保产业运转的有序、稳定。产业化的真正主导者是外国资本势力,他们一味扩大开发、毫无保护意识;近代东北森林产业飞速发展的“可喜”景象背后,是产业殖民化、掠夺扩大化这一既残酷又可悲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