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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新自然法思想继承了传统自然法思想中坚持法的正义导向之核心理念,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又获新的发展。它以西方传统自然法思想为理论基础,又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进行了不断创新。其中,富勒的新自然法思想在此基础上,又有着不同程度地向同时期其他法学流派的部分思想靠拢的倾向,创造性地发展了传统自然法思想,是在西方现代法学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理论学说。它较之于古典自然法思想显得更为具体,其提出的程序自然法思想具有较多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其独特的研究视角、研究方法扩展了人们的视域范围,使人们从动态中认识法律现象,更具社会现实意义。本文试图挖掘富勒新自然法思想中丰富的理论内涵,研究的目的正是寻找它在法学理论发展中的理论价值,为我国法律找寻其权威的价值根基,使法律因其“崇高”而具有神圣的权威,及由此而形成公民对法的价值共识这一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得以有效落实,也为指导当下各种法律现实提供理论支撑。本文以富勒的原著为依托,以其与哈特论战为背景材料,并通过与同时期其它法学流派的观点相联系,试图较为客观地评价其在当代西方法理学中的地位与作用,并挖掘其独特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由此而得出的主要结论是:富勒的新自然法思想对于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复兴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传承作用。他对于传统自然法在理念、内容、方法上的创新使得西方自然法学重获新生。并在与同时期其他法学家的论战过程中,不断丰富了其自然法学的内容,在对各类对立观点的批驳和纠偏的同时,修正并融合其他法律哲学流派观点,在促进了其新自然法学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的融合的基础上拓展了自然法学的研究范围,提出了自己对法律的独特理解。同时,他大量地运用了社会学、人文科学的理论视角,从社会的不同角度观察、认识法律现象。由此而形成的理论研究的新视角、新方法、新内容,在西方法学理论中有其独特的理论价值,也为构建法治社会提供理论和方法上的依据。他提示人们注重法的价值基础,为法治建设提供理想图景;他强调法律人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律人无限能量的投入;他重塑法律人的事业观念,使法律事业永不停息地发展;他提升法律权威的正当性,使理性人对法形成价值共识;他关注法律形成的社会纬度,为民主立法奠定基础;以及通过拓展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改变了法律研究的思维模式。总之,他通过对法律事业的定义,改变了人类的努力方向,赋予法律事业生生不息的发展动力。这些正是其新自然法思想的理论精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