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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我国要在新时期“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明确将混合所有制经济提高到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高度,混合所有制经济再次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实际上,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理论和实践的创新。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由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和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实际情况决定的。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之后党的重要会议中也根据实践的发展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相比于单一的所有制形式具有不可忽视的优越性,如对我国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巩固和加快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等重要作用,决定了我们发展的必然性。但就目前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理论上和实际操作层面的问题亟需解决。理论认识上,部分观点强调我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最终会导致“私有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企业的混合应当有理想的股权比例,国有企业只要一实行混合就会解决发展中的所有困境。实际操作中,在混合过程中对于国有企业如何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如何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体制性障碍,保障民营经济的利益,调动它们参与“混合,,的积极性等方面存在着突出的问题。针对这些认识上和实际操作的问题,应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予以解决。首先是要转变思想观念上的错误认识,充分认识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必然性,认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和“私有化”在本质上的区别。其次,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实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要尊重市场规律,坚持基本经济制度;要根据企业的实践,分类分层进行改革;要完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国家应加大对相关法律政策的出台,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最后,对于民营经济而言,要充分鼓励其进行混合所有制的改革,拓宽对市场的准入,解决民营企业自身的融资困难问题,自身的企业制度落后问题,要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为民营经济参与到混合中来提供更好的行政扶持和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