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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近年来一直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之一。由于我国的参与分配制度是破产制度的补充,而目前我国的破产制度采取的是有限破产主义,因此现行的参与分配制度在破产制度无暇顾及的其他组织和公民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时,为解决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提供了一种既快捷又有效的制度。然而,虽然参与分配制度有效的弥补了破产制度的不足,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但是在我国当今的法制环境下仍然存在许多不合理的问题,不能实现其本应具有的公平和效率的价值目标。本文通过分析国外不同的立法模式并对其进行评析和借鉴,从而提出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改善措施。文章拟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研究。 第一章参与分配制度概述。主要阐述了参与分配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其程序,重点分析参与分配制度与破产制度的联系与区别。通过对参与分配制度基本内容和理论的分析,为下文评析我国现行的参与分配制度和改革完善措施作铺垫。 第二章研究国际上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三种立法模式。主要介绍了世界各国采取的平等主义、优先主义、平等与优先结合主义三种立法模式,进行简要的评析。同时分析了三种立法模式在实现债权人公平和执行效率方面的冲突及平衡,旨在对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完善提出借鉴。 第三章讲参与分配的救济制度。在参与分配过程中,经常会发生损害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合法权利的情况,对于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本章提出了两种救济方式,即:参与分配异议与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分配表异议与分配表异议之诉。 第四章分析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现状,提出我国目前的参与分配制度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限制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与公平价值相冲突;效率与效益价值无法现实地实现;申请参与分配债权人无权提出异议;限制查封规定与参与分配的平等原则相矛盾。 第五章通过对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现状分析,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借鉴平等主义和优先主义立法模式的优秀经验,提出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相应的改革和完善措施,使我国的参与分配制度更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法律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