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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是金融创新的产物,也是新型扶贫工具。孟加拉乡村银行通过对穷人提供小额信用贷款帮助穷人摆脱贫困,反过来,穷人分期还贷,保证较高的还款率,使乡村银行获得持续发展。乡村银行的成功,使小额信贷推广到非洲、亚洲、拉美等地区。1993年,我国引入小额信贷。早期的小额信贷以扶贫性质的为主,直至2005年,我国在五省进行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开启了我国小额信贷商业化之路。小额贷款公司就是专门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颁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设立条件、资金来源、利率、监督管理等。这成为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的法律依据。自2005年在五省进行试点以来,小额贷款公司为农户和中小企业拓宽了融资渠道,为民间金融走上规范发展之路开辟新渠道。但是,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由于立法不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还存在很多法律问题。本文以《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借鉴孟加拉、印度尼西亚、美国的小额信贷立法经验,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思考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全文分为四章,约三万字。第一章介绍小额贷款公司的基础理论。第一节介绍小额贷款公司的含义,并通过将小额贷款公司与正规金融机构进行比较,归纳出小额贷款公司的特征。第二节介绍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历程。从1993年开始,我国小额信贷共经历四个阶段,直到第四阶段才出现小额贷款公司。第二章介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立法概况,并分析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按时间顺序介绍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提出存在的法律问题,包括立法层次低且与相关法律相冲突、身份定位模糊、立法对资金来源限制过多、税赋规定偏重、监管主体规定混乱、风险防范措施不合理。第三章介绍国际小额信贷立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本文选取三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孟加拉乡村银行是非政府组织、扶贫性的小额贷款机构;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是正规金融机构、商业性的小额贷款机构;美国作为发达国家,其小额信贷立法与前两个发展中国家有很大不同。结合第二章中提到的问题,总结三个国家在这些方面对我国的启示,为下面提出完善建议做铺垫。第四章提出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依据前两章的内容,笔者提出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立法的具体对策。一是借鉴发展中国家的做法,制定一部统一的《小额贷款公司条例》,使其有法可依,名正言顺地发展下去。二是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结束其非法经营状态。三是在不吸收存款的前提下,通过其他途径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例如建立小额信贷基金会。四是对小额贷款公司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五是明确由银监会担起监管的责任,专业的监管机构有利于实现有效的监管。六是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如完成征信系统对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加强对员工的选拔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