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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可见,城市规划是配置城市空间资源和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手段,关涉到对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调整、公权和私权的平衡。在我国快速城市化过程中,城市规划对促进城市合理有序发展、改善人们生活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生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城市规划的日益重要,也暴露出现行城市规划体制的很多问题。城市规划中长官意志横行,随意更改城市规划,使得市场行为无所适从,助长规划权力寻租;城市规划权力膨胀,无视个体利益和私权,不咨询规划利益相关人的意见,使得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人本性丧失;个体利益因城市规划受损后救助无门,规划权力游离于法律控制之外。城市规划行政救济就是对规划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利所造成损害给予补救的法律制度。在一系列一般行政法和《物权法》纷纷颁布的前提下,我国亟需建立完善的城市规划行政救济制度,制约城市规划行政权力泛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采取理论基础分析、现状问题分析和完善方案构建的技术路线,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包括第一、第二和第三章,是文章立论的理论基础。第一章,通过分析城市规划行政救济发展的一般背景,探寻我国城市规划行政救济制度完善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并明确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为下面的论述作整体的指引。第二章,主要考察行政救济一般理论。先从我国行政法发展的一般模式入手,因为行政法发展的模式是行政救济制度设置的最主要依据,接下来探讨行政救济的含义、特征以及救济范围,最后界定本文对城市规划行政救济研究的概念和范围。第三章,从行政法法律体系的角度,把城市规划纳入行政规划的视域之中,通过研究行政规划的法理基础,演绎出城市规划的性质和城市规划行政救济制度设置的相应依据。
第二部分,即第四章。首先,梳理我国城市规划行政救济制度,从宪法、一般行政法到城乡规划法逐一进行考察;其次,通过对比行政救济制度设置的一般原则和实践中的操作要求,分析了我国现行城市规划行政救济制度的不足之处。
第三部分,即第五、第六章。第五章,在前面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设定我国城市规划行政救济制度完善的原则,接着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提出完善我国城市规划行政救济制度的具体途径。第六章,总结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分析本文研究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