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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美活动”和“道德行为”与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前者体现了人对自然、对社会、对艺术等的感知与鉴赏;后者体现了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秩序的处理和协调。学术界关于“审美”和“德性”的思考却是彼此分开的,“审美”和“德性”各司其职、互不干扰。这极容易导致德性因为缺乏审美的支撑而走向枯燥的说教;同时,审美也容易因为缺乏伦理的厚重而虚有华美的外衣。值得重视的是,苏格兰启蒙时期的代表人物之一哈奇森就曾对这一问题有过思考,其整体的伦理思想正是以美学问题为开端的。哈奇森在外在感官的基础上提出了“内在感官”和“道德感官”。他认为这两种感官同样属于知觉能力。“内在感官”是人们知觉美的观念、对象的能力,是对和谐性或一致性的感知。美的对象一旦经由内在感官所知觉,就会让心灵获得愉悦;“道德感官”是人们感知自身或他人善恶的能力,它与因“利益”或“自爱”产生的行为全然不同,这种行为并非出自奖赏或惩罚的约束力,并非源自因自利产生的服从,更不是以获得某种自然善的快乐为意图。实际上,两种感官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人类因“内在感官”产生对一致性或规则性的偏好;因“道德感官”形成对和谐规范的道德观念或社会秩序的偏好。然而,哈奇森认为,不同地域或国度的人会因某种“教育”或习俗的误导而产生观念的联合,经由附加观念的引导,而产生对美或德性的偏见。除非不断的反思,以解除观念和对象之间的强固联合,否则这种偏见就会带来观念的混淆,这也就是为何内在感官和道德感官都会天然地对一致性和秩序性产生喜好和敬重,却在人们的观念中无法产生联系的原因了。沿着“教育”产生的观念的联合,使得德性与自爱、私欲、利益等因素不断的纠缠,以至于人们本性中明智而良好的秩序被遮蔽。哈奇森谈到,消除教育的偏见,就是要将观念与对象之间的联合剥离或是拆分开来,削弱观念对对象的固有描述或特定指向,让其产生新的用途。如果说重新审慎美的感官能够提升我们的本性,那么我们拥有的道德感官和公共情感则能将观念中的偏差完全清除。为此,哈奇森给出了答案,他认为唯有“仁爱”这一天然的情感,能够将人们感知“美”与“德性”的能力联系起来,让美与德性彼此融合,以形成规范、和谐的良好秩序。如果说,人们愉悦的一致性可以被假定为源自于“仁爱”这一天然的情感,那么人们普遍的道德行为也必定是源自于“仁爱”的情感。如此,“仁爱”便重新将“美感”和“道德感”联结起来,推动内在感官感知美的规则性与一致性;推动道德感官做出值得敬重和赞扬的高尚的行为。总之,研究哈奇森伦理思想中的审美旨趣,体会德性对美的召唤,具有理论与现实的双重意义。其理论意义在于:哈奇森的美学思想将人们对“美”的认知从“外在的感官知觉”提升到了“心灵对美的恰当认知”中来。这一提升为道德感官的情感根源提供了支撑,更为德性对仁爱、无私、利他的天然情感找到了源头。其思想让审美与道德共同开启了人们对这个世界一切美好的认知,这种认知不仅在同时代引起了凡响,并对休谟、康德等著名哲学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其现实意义在于:审美与德性的分离,使得艺术在“美”的诉求上依旧停留于外在感官的知觉上,难以唤醒真正的“美”的知觉;与此同时,德性在伦理的规范上,偏向于道德的绑架,而难以引起人们对德性行为的真正敬重。通过对哈奇森在审美与德性问题上做出的思考进行再思考,能够指导当代艺术在审美的过程中更好地肩负起自身的道德使命与伦理责任;指导道德教育在德性的传播中,借助艺术形式获得更强的感召力和表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