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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项目的实施,包括立项、勘察、设计、施工、招投标代理等各阶段都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其招投标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更是衡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它对交通行业基础设施建设甚至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招投标市场的开放性、不完全性和负外部效应,运行不当,很可能酿成经济危机甚至社会危机;加上政府监管权力的膨胀和扩张,不仅会侵害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的基本人权,也阻碍了招投标市场的良性发展。于人类的有限理性而言,加强交通法治和有效监管乃是预防交通行业招投标市场恶性膨胀的有力法宝。
我国交通行业招投标市场的发展离不开法制的有效制约,市场的内部运行机制,政府的地位、作用以及市场外部环境都具有独特性,因而行政监管既要吸取西方国家的有益经验,又要避免盲目与无效率,一定要从本国的客观实际出发,相关的法制建设同样如此。本文尝试着以行政监管制度为分析对象,并且与管理学者、工程学者运用公共管理知识、建设工程知识、经济知识分析工程监管的方式不同的是,笔者选择问题的核心——“监管制度”作为视角,以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为依托,运用宪法学、行政法学、政治学的知识以及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结合交通行业的特点,用法学的视角窥视交通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希望能对更一般意义上的政府监管理论有所洞察,借“制度”概念分析行政监管,抓住监管的本质,争取在根本上对交通行业行政监管的制度建设、制度创新有所启迪,这可以看成是本文的特色和创新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