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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离婚现象比较普遍,由此带来的不仅是夫妻关系的解散和家庭的破裂,而且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了不利的影响。研究表明,离婚后的父母对未成年子的抚养和照顾是否适当和充分,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有重要的影响。因此,法律应对离婚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问题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来保障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这也是本论文研究的出发点。本文首先对离婚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法国、德国、美国等典型国家相关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分析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优势和不足,继而提出立足我国国情、完善我国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立法建议。本论文主要由引言、正文、结论三个部分构成,正文则分为四章:第一章: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解析。在本章中,笔者指出,随着近年来离婚率的上升,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受到侵害,而造成这种侵害的主要原因在于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没有进行适当的抚养和照顾。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的理论基础包括:生物学、社会学、人权法和民法学。第二章: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域外考察。本章对法国、德国、美国婚姻家庭法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主要从从抚养权的行使方式、直接抚养人的确定、抚养费的支付、探望权等制度进行论述。在外国立法中,充分体现了子女本位的立法理念,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是立法的出发点和立足点,这为我国立法的完善提供了思路。第三章: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国内立法评析。在本章对于我国现阶段的立法评述中,笔者主要分析了我国立法的不足之处,将抚养制度和探望权制度的相关立法分为两节进行评述,包括:直接抚养方的确定、抚养费的支付等;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探望权的实现、探望权的中止等内容。在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中,中国立法首次在法律层面上对儿童利益优先原则进行了规定,并在实践中考虑一定年龄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使子女参与权得到切实的体现。我国规定探望权制度的出发点也主要是为了未成年子女同父母进行良好的交往,保障其健康发展。第四章:我国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完善。首先,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确立必不可少。其次,本章论述了抚养制度的完善措施:在确定直接抚养方时,考虑的内容应更加全面;在抚养费的支付上,借鉴美国的抚养费扣缴制度,并应规定在法律上和社会上对于抚养费支付的救济。最后论述了关于探望权制度的完善措施:扩大探望权的主体,明确探望权义务人的义务,保障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得以实现;在探望权的中止上,明确一些具体的情况;根据子女不同的年龄确定不同的探望权行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