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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透明度原则是从GATT法律体系当中继承而来,并在乌拉圭回合之后大放异彩的WTO基本原则之一。从GATT时期的潜伏到WTO时期的爆发,WTO透明度原则的发展,本身就体现着国际贸易法从关税到以非关税壁垒为主要关注目标的历史发展脉络。透明度原则最早被规定在GATT1994的第十条当中;WTO当中货物贸易的其他协议以及知识产权贸易和服务贸易当中也有相应的透明度条款;贸易政策评审机制是保障透明度原则的专门机制。争端解决机构在司法程序中也适用了透明度原则。经过近40个案件的裁决,WTO透明度原则已经形成了有众多规则内容的法律制度,同时,争端解决机构也形成了在透明度问题上的比较明确的立场。欧盟——特定海关事项案表明争端解决机构不倾向于限制WTO透明度原则适用的范围,但是同时适用透明度原则的案件并不一定裁定被诉方违反透明度原则,这也符合争端解决机构一向避免争议、小心谨慎的立场。而在众多案例当中使用“保护‘贸易者’的预期”这一提法,也表明争端解决机构有意拓展透明度的合理性基础,是对“保护缔约方预期”的条文内容的大胆突破。促成透明度如此快速发展的因素有很多,关键的两个因素是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对金融危机的共识。WTO透明度原则的宗旨是破除贸易保护,促进国际贸易健康发展。若想达成这一目标,就必须从国际贸易摩擦的国内原因入手。国际贸易摩擦往往是由于要求贸易保护的政治压力和条块分割的行政体制造成的,而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应激性的选举政治和客户主义的行政机构设置与考评机制。找到原因,对症下药,才能避免既得利益集团绑架决策者和民意,才能使贸易管理和贸易政策科学、民主。西方法治土壤上培育出的透明度原则也在和东方国家的法律传统、立法实践和行政执法体制碰撞着。透明度原则的适用,导致了这些国家的立法和执法改革,日本和中国是有代表意义的两个例子。虽然改革的程度深浅不一,但是这毕竟是令人瞩目的进步。在WTO透明度原则的作用下,国际贸易体系和国内贸易管理都可以期待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