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环境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它的特性决定了我们不能再以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模式来保护环境,否则将没有人对环境的污染施以私人力量的救济。按传统经济学的观点: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来提供,环境污染负的外部性由“庇古税”来解决。但实际上,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上是低效率的,寻租在政府行为的领域中是普遍存在的,“经济人”假设方法已经由商品领域引入到政治市场之中。在解决环境污染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是十分必要的。第一部分论述的是公共利益和环境公益诉讼的有关概念。首先有关公共利益的界定是十分困难的,它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文章从物品的四种分类上入手,提出公共利益是从公共物品——无排他性无竞争性的物品的具体载体上体现出来的。最后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有关概念及特点作了比较简洁的说明。第二部分论述的是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及以科斯定理的经济学原理结合环境污染所产生的负的外部性特点来论证了公民的环境权。正如科斯定理所说,问题都是相互的,企业的利益和公民的清洁环境权利都应该得到尊重。公民环境权的论证是在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下分析下,权利没有当然的赋予,真正权利享有的依据是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文章认为,在污染有效率的情况下,污染权应该以排污许可交易的形式赋予企业;当企业的污染不再具有效率时,公民便拥有清洁的环境权。效率应当是权利的属性之一。最后,文章指出正是由于企业与外部公民进行排污交易时存在着巨大的交易费用,所以对公民环境权应该以责任规则的方式予以保护。第三部分讲的是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核心问题——原告资格及其发展的经济学原因。在传统的行政诉讼中,公民起诉的前提是行政行为侵害了私人利益,私人在维护公共利益上是无所作为的,因为政府是维护公共利益“完美”核心。随着经济学对政府作用的不断修正,经济学家认识到政府在解决环境污染的外部性中的局限性,并且存在着导致社会资源巨大浪费的“寻租行为”。文章从鲁坚案的“事实损害标准”和雷德劳案的“想像之损害标准”的比较分析中指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应该坚持“事实损害”的标准。最后,文章介绍了美国公民诉讼诉前限制的条件并对其不足作了一定的分析。第四部分讲得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公民、环保组织及检察机关。公民个体在提起诉讼之时,由于受到搭便车的限制,而超额报偿又会产生“租值耗散”的问题,所以必须对提起诉讼的公民给予适度的补偿。环保组织和检察机关的诉讼便会有效的解决公民个体在诉讼中的“囚徒困境”的局限。因为,环保组织和检察机关一样都凝聚着更多的个人偏好。但是从经济效率的角度来看,检察机关并没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最后,文章在经济效率的前提下具体论述了在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当程序保障的适度性。整篇文章的分析是在效率的指引下进行的,有些地方忽略了公正和公平。有人说效率的追求正包涵着公平的意旨,也有人说,公平虚无飘渺而效率却真真实实。而我认为,正如牛顿定律——没有摩擦下的物体匀速运动和科斯定理——没有交易费用下的初始权利可以任意配置一样,在对公平、公正难以界定的情形下,对效率的追求是迈向真理的可行且可靠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