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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纸质媒体到网络媒体,科技发展促使新闻媒体产业快速发展,民治法制建设促进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随之上升的还有新闻侵权案件。1985年,一年仅有一件新闻侵权案件,而到2007年,一年内有54件新闻侵权案件,2008年一年内37件新闻侵权案件。新闻侵权已经成为我国新闻界和法律界人士共同关注的问题之一新闻侵权主要表现为新闻媒体或其它个人以新闻为手段或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名称权)、隐私权等合法利益造成的侵害。新闻侵害隐私权是新闻侵权中的重要部分。它具有区别于一般侵权案件的特点:多为肩负着社会公共舆论监督职能的新闻媒体。在实现舆论监督职责的时候,媒体可能会侵害到公民的隐私权。这就引发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之间界限的讨论。正如学者杨立新所说,“新闻侵权既涉及到新闻法的问题,也涉及到侵权法的问题,既涉及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问题,又涉及到新闻媒体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问题。因此,研究新闻侵害隐私权问题,实际上就是在新闻自由与权利保护之间,小心翼翼地寻找两个利益之间发生冲突的最佳平衡点。处理得好,既能保护好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利,又能保护好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反之,就可能既损害媒体舆论监督的热情,又损害民事主体的权利”。因此,研究新闻侵权的意义就在于:在保证民事主体权利的前提下,更好地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推进社会的文明程度,促进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本文即是对新闻侵害隐私权问题的关注。通过分析新闻侵害隐私权案件,进行相关性理论研究,为新闻侵害隐私权案件的认定提供可参考性的标准。这些可参考性的标准,不仅便于司法实践中对新闻侵害隐私权案件的认定,也同时给新闻媒体自身一个合理的心理预期和规范的行为准则,从而减少或避免新闻侵权案件的发生。尽可能达到既保护新闻报道中的公民个人隐私权,又不侵害公众知情权和新闻媒体的报道权。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概述新闻侵害隐私权的特殊性。包括:引出隐私权的内涵,确定本文讨论的起点。通过参考相关文献给出的概念,总结归纳本文所要讨论的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概念;讨论我国新闻报道中侵害隐私权的特殊性;探讨我国新闻报道中隐私权保护的思路。第二部分探讨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认定问题。一是依据侵权法四要件说理论,分别从主观要件、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方面分析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认定。二是分析新闻报道中侵害隐私权的抗辩事由,以助于新闻报道侵害隐私权的认定。同时,鉴于目前我国没有针对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专门规定,借鉴美国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立法经验,进行比较法分析。第三部分对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进行分析。从确定责任主体、责任形式等方面为新闻报道中隐私权提供司法救济。最后,提出我国新闻报道中隐私权保护的路径选择。既要对公民个人权利予以尊重、又要保护公众知情权和新闻媒体的报道权,如何平衡两种利益。立法很难在两种利益之间划出清晰的界限。因此,更好的选择是以立法方式确定原则,在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和利益平衡、协调原则的指引下来平衡:既保护代表公共利益的公众知情权和媒体报道权,又不能将这种保护滥用,要在司法实践中救济和保护个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