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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主要以出资人的视角来讨论我国的金融国有资产的管理。目前,我国庞大的国有金融资产由财政部、中央汇金公司等多个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然而,在这种多头管理的模式下,容易产生金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职权不明的状况,从而导致金融国有资产监管的不到位。中央和地方的金融国有资产虽然厘清分开,没有纠缠错综的关系,但是中央和地方的金融国有资产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体系,导致我国的金融国有资产监管的不协调性。本文从金融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角度出发,探讨我国国有金融资产的统一管理。本文第一部分主要研究金融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基本理论问题。在这部分中,本为首先从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本源开始分析,进一步的引出和分析金融国有资产出资人与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联系与区别。金融国有资产作为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它们之间有着共同的地方。但是金融资产也具有其特殊性,这使得金融国有资产出资人在法律上也具有其特殊的性质。本文在金融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特征方面,主要分析了金融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独立性、经济性和公益性。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对我国履行金融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机构进行了分析。在这一部分,对金融国有资产出资的现状及出资人的主体争论做了分析探讨。本文也提出设立金融国资委作为履行金融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机构。金融国资委作为金融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机构,对中央和地方的金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的行政管理。这一部分对金融国资委的法律地位和性质以及结构进行了分析探讨。第三部分对金融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分析。金融国有资产出资人应该享有对资产的收益权。在参与资产的管理方面应当享有选任经营管理者的权利和参与重担事项决策的权利。金融国有资产出资人具有公益性,因此金融国有资产出资人在履行义务方面,应当保证金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第四部分主要研究金融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法律规则建构。本文对《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局限性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对《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修改建议。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金融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基本原则和金融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具体规则。本文从以上四个方面对金融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进行了研究,重在厘清金融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选择设立以及其对金融国有资产管理的权责,从而更好的实现金融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进而保障金融国有资产在管理过程中保值增值,其所得的收益正真用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