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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先进文化建设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从《刑法》及《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来看,我国对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客体、行为方式、行为主体等犯罪构成要件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建立起了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制度。但是,从当前保护著作权、惩治著作权犯罪的现实需要以及国际公约的要求来看,我国对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规定还存在不足之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成效,并成为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国际组织指责我国对著作权保护不力的重要借口,鉴于此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旨在就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立法完善问题展开讨论,文章主要由以下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著作权与侵犯著作权犯罪概述。在本部分中,笔者界定并厘清了著作权的定义、客体、著作权与版权的关系等基本概念,梳理了著作权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历程,分析了著作权制度的重要价值;介绍了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基本概念、特点及特点的成因,分析了著作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论证了对著作权进行刑事保护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中美著作权刑事保护比较研究。本部分中,笔者主要采取了比较研究的方法,在查阅、比较、分析大量中文以及外文资料的基础上,对中美著作权刑事保护立法的历史沿革进行了梳理和回顾,并从价值取向、立法模式、保护范围、罪状设计、刑罚设置五个方面对中美两国著作权刑事保护立法现状进行了充分、细致的比较分析。第三部分是对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立法的反思。通过文章前两部分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相关基础知识的梳理以及对中美著作权刑事保护立法的归纳、比较和分析,读者可以对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立法有一个较为清晰的理解和把握。在此基础上,笔者立足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世界先进国家著作权刑事保护立法现状,对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立法进行了反思,认为当前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法律体系主要存在以下缺陷,即价值取向失之偏颇、立法模式失之集中、保护范围失之狭窄、罪状设计不尽合理、刑罚设置不尽科学。第四部分是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立法完善。本部分中,笔者针对前文所述及的我国著作权刑事法律保护体系中存在的主要缺陷提出了立法完善建议。笔者认为,在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的价值取向上,应当立足于权利本位的立场,注重维护好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针对不同的方面,实施不同的保护战略,实现强保护与弱保护的有机统一。在立法模式上,应由集中型立法模式向结合型立法模式转变。在保护范围上,应当拓展保护范围,对著作权犯罪的罪种和内容进行调整和扩充,增加新的罪名,扩展著作人身权及邻接权的刑法保护范围。在构成要件上,取消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成立必须具有营利目的的规定;将《刑法》第217条中的“复制发行”修改为“复制或者复制并发行”;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向公众出租其作品以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将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情节进行调整及扩充。在刑罚配置上,进一步完善著作权犯罪的刑罚设置,注重罚金刑的运用,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