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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其目的在于维护国家食品监管正常秩序,保护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作为一项新的罪名,该罪在犯罪构成、法律适用上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争论。本文对此从理论及实践两方面展开分析与探讨,提出笔者的观点和建议。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法背景和罪名确定入手,概述了本罪设置的必要性,分析了罪名确定的妥当性。第二部分从本罪的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罪过形式等方面入手,细致分析了本罪的主客观要件,为本文的研究奠定了基础。第三部分则从司法实务出发,对具体法律适用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解析,提出了相对明确、合理的观点。最后,针对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几点立法完善的建议,以期对该罪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均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