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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赞成侵害著作人身权的行为,会造成权利人精神损害并应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逐步成为主流观点,司法实践中也不乏这方面的判例。但是,我国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著作权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明确规定,造成了司法适用的不统一。本文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对比研究方法,通过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著作权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我国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及司法现状以及其他国家的立法等进行研究,旨在推动我国学界、实务界对著作权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深入探讨。在此基础上,推动著作权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更大程度上发挥司法保护著作权的作用。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精神损害赔偿基本理论概述,首先从揭示精神、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入手,得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自然人因其人格权或身份权遭受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减损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给付一定的经济利益等方法进行救济的民事法律制度。从性质上看,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财产性赔偿责任,具有损害填补、抚慰受害人和惩罚加害人三大功能。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救济措施,在我国主要适用于人身权侵权。第二部分对著作权的内容及其性质进行了考察,著作人身权、表演者的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其他人身权利,没有本质的区别,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著作人身权和表演者人身权侵权是完全可行的。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通过对《民法通则》第118条、120条,《著作权法》第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分析后,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侵害著作人身权是否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缺乏明确、直接的法律依据,亟待立法予以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一些判决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在北京、重庆这两个地方稍微多一些,源于北京市高院和重庆市高院出台了相关的《指导意见》。总的来说,在立法缺位的情况下,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保护著作权人还是比较谨慎的,并且各地把握的标准不一,赔偿数额的差别也较大。第四部分考察了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著作权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情况。阐述了英美法系国家及大陆法系国家基于不同的立法基础制定的著作人身权保护制度也不尽相同。英国、美国长期以来不承认作者享有著作人身权,至到近些年,才在立法中予以规定,并且美国司法实践中有法院支持著作权人以著作人身权侵权为由提起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请求。大陆法系国家,包括德国、日本、西班牙、意大利、捷克斯洛伐克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中都明确规定了侵害著作人身权的行为,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这些国家和地区关于著作权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对我国完善著作人身权侵权救济制度有六个方面的启示。第五部分结合前文的分析,针对我国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适用现状,建议加快著作权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并明确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二是明确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三是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