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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给人们带来了生活的便捷、交易的便利和信息获取渠道的日益广泛,然而,与此同时出现的却是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披露、利用、转让、修改的日益普遍。个人信息被非法侵犯,不仅不利于我国公民人格、财产权益的保护,而且不利于我国企业平等参与国际竞争,开拓国际市场。老的市场经济国家早在20世纪70年代前后,个人信息保护法就已基本健全,欧洲甚至已经缔结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区域性国际公约。在世界主要国家已就个人信息进行专门立法保护的背景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的薄弱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空白既不利于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也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及其与全球经济的互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明确个人信息权的性质、内容、保护原则、保护机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高水平个人信息保护法刻不容缓。 个人信息权,是本人对其个人信息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兼具有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民事权利。自然人是个人信息权的主体,个人信息权利之设定是为了保护自然人的权益。法人、个体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家庭以及死者和胎儿,不是个人信息权的主体,其信息不受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调整。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权的客体,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关于个人信息概念的称谓,在学术界和立法实践中并不统一,“个人信息”的称谓更能反映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更能体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个人信息是能够识别自然人的一切信息,覆盖了自然人的心理、生理、智力以及个体、社会、经济、文化、家庭等各个方面。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具体包括信息决定权、信息保密权、信息查询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封锁权、信息删除权和报酬请求权。我国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应遵循直接收集原则,目的合法、明确原则,限制利用原则,公开原则,完整正确原则,安全保护原则;采取国家统一立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保护模式,设置全国各个层级的个人信息保护主管机构,提高个人信息保护的技术手段,明确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