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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生活实践告诉我们,外部环境与某些犯罪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人们很早就已认识到它们之间的关联,并将其运用到犯罪控制中去。众多学者对犯罪与环境的关系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实证研究,1982年,美国学者威尔逊和凯林在此基础上首次提出了破窗理论的概念,说明了轻微违法行为与严重犯罪的重要联系。破窗理论的核心问题围绕两个方面,即无序与犯罪是否存在相关性,若存在相关性,是否能够通过对无序的干预控制犯罪发生。美国较早的将这一理论运用到犯罪控制实践中来,以破窗理论为基础制定多项措施,有效降低了犯罪率,改善了治安环境。中国古语有云:小节不拘,则大节不保;小恶不治,则终成大祸。破窗理论带给我们的启示就是对初始的轻微不良行为要坚决惩治并及时修正其不良状态,以避免发生更严重的行为。破窗效应在腐败现象中有明显的体现,若微小的腐败行为被纵容且得不到惩罚,就会给人以“腐败是可行的”这种心理暗示,由此引起更多原本廉洁的人效仿,不贪变为小贪,小贪变为大贪,最终后果不堪设想。新加坡和香港作为清廉指数一直较高的两个地方,成功将破窗理论运用到对腐败的防治中来,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即使是微小的腐败行为,一旦被发现即会受到严厉惩罚,使行为人付出惨重的代价。我国历来十分重视腐败问题,从古就制定了各种法律法令,但腐败现象却一直存在,且为数不少。数据显示,近几年来腐败犯罪的数量仍旧呈现缓慢增长的趋势。为何在法律法规逐步健全完善的情况下,腐败现象却并未减少,笔者认为有历史、社会、经济等多方面的原因,但其中对腐败现象一定程度的宽容有着巨大的影响。例如,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贪贿行为数额达到5000元才能定罪,不到这一数额的只是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实践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有些行为人受到的党纪政纪处分微乎其微,甚至是教育了事。有些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司法机关在掌握定罪标准上暗自提高数额,对小案放之一旁,集中办理大案。这其中有办案力量不足,查办大案更能体现反腐工作水平等原因,但却会导致旁观者产生“轻微腐败行为不会被惩罚”的心态,甚至引起部分人的效仿,从而发生腐败持续蔓延的恶果。本文对破窗理论的起源及提出进行了详细阐述,以美国、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为例,介绍了它们应用破窗理论进行犯罪控制的成功经验,从当前我国腐败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出发,论述了预防腐败理念的发展历程,从刑事法治和社会控制两方面论述了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的状况。从寻找“破窗”与腐败的共同点入手,提出了实行“零容忍”反腐败政策的观点,并对“零容忍”反腐败在我国实施存在的困境进行了分析,多方面论述了“零容忍”反腐败的现实可行性。通过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零容忍”反腐败的经验,吸取可为我用之处,对如何改进反腐败方式,提高反腐败工作效率和水平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期对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