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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内含着极为丰富的法律价值。国外将反诉分为强制反诉与任意反诉。强制反诉是指被告必须提出的反诉,如果不提出,则视为放弃反诉权,以后也不得另行起诉。其成立的条件之一是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源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本文基于强制反诉制度提出反诉失权这一概念,认为作为诉讼失权的一种,反诉失权是指本诉中的被告对于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的反诉必须在本诉的审理过程中提出,如果被告不提出该反诉,即失去了在以后的诉讼中提出此请求的权利。本文认为,我国应借鉴国外法律关于反诉的规定,将其分为强制反诉和任意反诉,建立反诉失权制度,以便更好地发挥反诉制度的功能。 反诉失权制度有其独特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反诉失权制度可以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时间的经济性。二是强制反诉制度通过失权效果的规定,使两个或多个诉合并审理,避免矛盾裁判的出现,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法制的统一性。三是反诉失权制度的确立可以捍卫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怠于行使反诉权即产生失权后果,以此保护原告的信赖利益。 从民事诉讼的目的来看,反诉失权制度符合民事诉讼制度目的。民事诉讼目的论的纠纷解决说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是纠纷的强制性解决。而强制反诉的失权效果有助于实现相关纠纷的一次性解决,避免诉讼的反复和不必要的司法资源的浪费,进而实现民事诉讼制度的设置目的。另外,反诉失权对于被告任意处置和滥用反诉权的行为起一定的制约作用,进而规制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滥用行为,促使当事人合理行使诉权。同时,反诉失权强化了司法对反诉权的保护功能,有效实现反诉权与审判权的动态平衡,从而充分体现了现代民事诉讼程序所追求的公正价值。 通过对以上几方面的分析,本文认为,在我国设立反诉失权制度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具有现实意义。目前,我国大量出现的纠纷不能得到迅速而经济的解决。因此,合理分担法院与当事人的权责,兼顾诉讼促进与发现真实,尤其强调纠纷解决费用之节省,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重建的合理思路。以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为契机,完善以审理集中化为核心的审前程序,促使反诉失权制度与我国民事诉讼机制达到和谐统一。而当前设立反诉失权制度既符合反诉的立法意图,又实现了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原则。 由于强制反诉的失权后果严重限制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在没有必要的程序以保障当事人行使反诉权时,使被告面临突袭性失权则成为该制度的必然产物。因此,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