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堡里契约文书,是桂林博物馆收藏的一批民间文献遗产,入藏的时间较早,此前一直没有进行过系统的整理和对外公布,是全新的第一手资料。这批契约文书时间跨度较长,最早的订立于清乾隆四十六年(1781),最晚的为1964年,时间跨度180余年,历清代中晚期、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三个时期,即贯穿古代、近代、现当代三个社会发展阶段,对研究区域社会历史与文化变迁有重要参考价值。同时空间集中、归户性较好、保留着较为原始的契约状态,地域特点鲜明,文书的种类丰富。因而,堡里契约文书是一个独特的样本,为从区域的视角去认识中国基层社会的治理秩序及由传统向现代社会转型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素材。本文主体部分共分五章:第一章“绪论”。本章主要内容为介绍选题缘由、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本文的创新之处。第二章“堡里契约文书概述”。本章内容主要包括堡里契约文书分类与形制特征、契约的构成要素与书立程式。文书分类上,对“契约”与“合同”的概念作了辨析,“契约”是契与合同的总和。与合同平行的概念是单契,二者的区别,从形式上看,合同一般是双契或多契,即至少有两份以上的文本,主要用在分关、田地兑换、过继承嗣及婚姻、阴地讨让等场合;单契即只有一份文本,主要用在田地房产等不动产的当卖等领域。从本质上看,合同之“合”,即是“活”的意思,参与缔结合同人各执一份,一旦预设的条件出现,当事人可出合同而悔之或另立新合同;“单契”之“契”,是“断”的意思,即“一卖千休,永无回赎”。堡里契约的形制,有自制契约和官版契纸,以自制契约为大宗。官版契纸清代罕见,民国时期增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田地买卖契约全部使用政府印制的官版契纸。民间自制契约书写格式有明显的习惯传统,官印及其钤印方式都遵循严格的规定。契约的构成要素已有程式化特征,订立程序固化。第三章“堡里契约文书中的社会经济”。堡里契约文书比较全面的反映了清代中期以来的社会经济状况。堡里传统农耕经济占主导地位,辅之以林木和林副经济,如香菇、油茶、油桐、制香业等。中华民国时期广西货币体系的混乱不堪,在堡里文书中显露无遗;赋税杂捐名目繁多,农民负担沉重,民生艰难。田地房产的流转方式文字表述多样,但其实质主要是绝卖与活卖;田地流转过程中的优先权看似格式化的套语,实际分析过后,优先权是确实存在的。从卖买、分关信息分析,堡里乡村农户粮田的占有情况,一般在3-50亩之间,大地主很少。大多数立契原因都冠之以“缺少正用”,实质是买主为规避潜在风险而博弈的结果,是买主为维护未来契约秩序稳定的一种预置。部分契约透露的真实原因为缺少口粮、丧葬无费、娶亲乏用、诉讼之累、因病少食、荒年歉收等,这是“缺少正用”的具体表现,农村贫困问题,特别是致贫原因,由古自今,未曾改变。第四章“堡里契约文书中的社会文化”。清代,法律不鼓励分家别籍,但只要是家长主持分家,法律不加干涉;堡里分家析产遵循诸子均分阄定、族戚为凭、提留优先等原则。女性参与契约活动,有以立契人、承契人、中人、在场人的身份直接参与;有以商议人(母子商议、夫妻商议)的身份间接参与。直接参与契约活动的女性,绝大多数以“某某氏”即夫姓加妻姓的名份出现;间接参与时,则可以“某氏”即妻姓独立出现。乡村社会是一种熟人社会,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因血缘宗族、姻亲等关系结成的网络,成为乡族的纽带,守望相助的乡族共同体由此形成。从堡里契约文书中,可以看到传统社会,分关膳老、过继承嗣、嫁娶招赘退婚等等,无不都在契约之中。传统乡村社会,在“孝”“让”“惜字敬文”等观念所构筑的文化网络的制约作用下,在宗族、乡族共同体之内,就是一个契约自治的社会。第五章“堡里乡村社会契约秩序的构建”。在契约秩序的构建与维持的问题上,除了国家政权的参与(以红契、官契、官中等为主要形式),乡族共同体、中人、在场等作为契约的参与“人”也在发挥作用;最直接、最根本的是在于契约文书本身结构即包涵了秩序正义,契约文本的中心围绕“来历”而展开,本手的来历、上手的来历清白无瑕疵、未来的来历问题纠纷的处置机制都在文本之中;又辅之以时间秩序观念,遵循农业生产周期规律,不违农时与人伦常理,传统社会民间的契约秩序由此构建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