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中华民国时期的一项专门法律术语,诉愿一词有着丰富的历史内涵。诉愿制度属于规范行政活动、维护公民权益的行政监督机制,其作用相当于我国当下的行政复议制度。人民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分违法或不当,因而导致权利受损,可以依法提起诉愿。南京国民政府曾于民国十九年(即1930年)重新公布了《诉愿法》。尽管该法的立法技术不够娴熟,但是大致地规定了行政诉愿的提起、管辖、审理及送达等内容。这不仅在实体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依据,而且在程序规则上保障了民权。南京政府建立之后,以五权宪法原理为指导,设立了行政法院。此外,行政诉讼必须经过诉愿程序。行政机关经过审查作出诉愿决定后,人民还可以提起再诉愿。两级诉愿都以书面审理为原则。显然,诉愿制度具有解决行政纠纷的主要功效。我国台湾地区现今适用的诉愿制度就是在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的《诉愿法》的基础上形成的。我国《行政复议法》也参考借鉴了诉愿制度,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本文除绪论外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诉愿的基本理论。本章主要介绍了诉愿的含义、诉愿的历史沿革、诉愿的作用。第二部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诉愿的规定。本章节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诉愿的法律渊源,该时期诉愿法的主要内容。第三部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诉愿的司法。本章节通过生动的案例介绍了诉愿书、答辩书及决定书的情况。这些法律文书不可避免地成为了诉愿机制保障权利的重要程序环节。第四部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诉愿的评鉴。本章节总结了该时期诉愿的价值,同时指明了诉愿制度在当前台湾地区的新发展。最后,在分析研究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诉愿制度的相关情况后,全文得出以下结论:(1)诉愿属于一项公权利,是不法行政的救济手段。(2)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诉愿与古时申诉一脉相承,形似而神不似。(3)诉愿整套机制严格以书面形式保障权利的落实:起诉受理要有诉愿书和答辩书,审查后要作成决定书。(4)诉愿权利保障机制是一个动态、不停止的发展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