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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传统救助措施实施的目的来看,它主要是通过加强对城市流浪人员的管理,来起到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作用,其立足点主要是为了保护城市居民的利益,采取的救济方式体现了国家的“政治控制”,但这种自上而下的救助模式,一个很大的弊端就是忽视了城市流浪人员的自我意识,使得国家与公民之间缺乏必要的互动,救助行为被看成是政府对流浪人员的施舍。在建国初期,这种模式的建立对转化当时的社会风气,稳定当时的社会秩序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到了现代社会,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人们日益关注自身的权利问题。从世界范围看,尊重和保障人权已为绝大多数国家认可,我国也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传统救助办法中随意限制和剥夺人权的做法,日益受到人们的质疑,直至“孙志刚事件”的发生,才真正引起了对在城市中生活的流浪人员权利问题的大讨论。随后出台的《救助管理办法》与旧的救助办法相比有了一定的进步,但对城市流浪人员的权利问题并没有过多涉及。本文通过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分析,认定尊严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前提,平等是人权获得保护的思想渊源。而城市流浪人员作为披着“特殊身份”的人,也应当享有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并且正是由于其具有特殊的身份,他们应该享有比一般公民更优先的权利——生存权。在生存权、平等权和尊严权之间,存在着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生存权是这些权利获得实现的基础,而平等权和尊严权又为生存权的实现提供了意义。从国家的角度看,国家的首要义务就是要保障公民能够生存下去,并且这种义务对现代国家来说,是一种积极的义务,国家要履行这种义务,解决目前所存在的城市流浪人员问题,就很有必要对其现存的不合理的内部规制进行必要的突破。同时,正是由于认定了国家的这种积极义务,国家才有责任对基本权利享有者进行有效的保护,而这种有效的保护是在反思和完善现有权利保护制度的基础上,突破目前国家在立法和司法上的一些瓶颈,比如在立法上制定专门的救助法,在司法上改变目前的诉讼程序,建立违宪审查机制等等。最后,本文在注重权利保护的同时,为防止城市流浪人员数量上的增加,提出了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非政府组织救助等可行性措施,以期对本文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