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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在本质上是创设了一种税收特权,以打破量能课税之平等原则作为管制诱导工具。作为一种与税收公平价值相冲突的税收特权,其正当性之取得就显得至关重要。法的正当性可以分为形式正当性、实质正当性和程序正当性三个方面。税收优惠正当性是法的正当性理论在税收优惠制度中的具体运用,是法的正当性之一般性规律与税收优惠特殊性相结合一种形式。税收优惠要实现合法正当性,根据其本身的特性,必须具备形式正当性、实质正当性和适时正当性,与这三大正当性相对应的税法原则是税收法定原则、比例原则和税收中性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指向税收优惠的形式(包括程序),比例原则强调税收优惠的个案衡平(实质内容),税收中性原则着重于税收优惠之整体,使税收优惠能“适时”地加以调整以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税收优惠严格遵循这三大原则是其实现合法正当性的必要条件。同时,税收优惠作为一种税收特权,其存在之合法正当性要求它必要承载着某种价值追求,或者说必须具有合法正当事由,这又主要表现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之价值导向和提高社会总体经济效率之目的归宿。这种正当事由同时也成为税收优惠应然之价值追求,是税收优惠取得合法正当性的逻辑起点。严守这三大税法原则是税收优惠实现合法正当性的外在保障,具有正当事由是税收优惠实现合法正当性的内在规定,两者共同构成了一个严密的理论体系。我国当前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立法问题和实效问题。针对实际问题,依据税收优惠正当性之基本理论,就我国当前税收优惠制度的优化,可以从两方面入手:立法制度优化,具体措施为立法主体明确化、优惠政策法律化和立法公开化;实体方面,当务之急应当着手于区域性税收优惠制度和产业性税收优惠制度的优化,在优惠主体、优惠方式和优惠目标等几个方面加以完善。